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602执恢158号
申请执行人裴军辉,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望都县。
被执行人罗***,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北市区。
被执行人河北隆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生力街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9587782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6)冀0602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河北隆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96570元(案件款840000元,利息282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0990元,申请执行费108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06580),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