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隆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保定环宇汇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河北隆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691民初1046号
原告:保定环宇汇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利民大街**(保运公司物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083798598F。
法定代表人:车世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隆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生力街**信用代码:911306056958778289。
法定代表人:张大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保定环宇汇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运输公司)与被告河北隆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盛工程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宇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车世圆、被告隆盛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环宇运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隆盛工程公司支付环宇运输公司货物运输费用17100元及货物保管费用30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5日、16日、17日、19日环宇运输公司与隆盛工程公司分别签订四次货物运输协议,约定将隆盛工程公司生产的货物运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杨庙乡,运输的货物按“重量”结算运输费用。2018年4月20日,环宇运输公司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后,隆盛工程公司以货物运输过程中环宇运输公司将其货物丢失为由拒绝支付2018年4月16日及2018年4月17日的货物运输费用。后环宇运输公司只好将货物拉回,存放在保定市莲池区外贸仓库保管。
隆盛工程公司辩称,2018年4月16日、17日的运费是由于环宇运输公司将货物丢失该公司才拒绝支付,隆盛工程公司已经支付2018年4月15日、19日运费,环宇运输公司强行拉回货物给该公司造成了损失,保管费用与该公司无关。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隆盛工程公司是否应给付环宇运输公司运输费用17100元及保管费306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环宇运输公司提交的运输协议四份、曹骥、田家生分别书写的证明两份、闫丽姣的证明及隆盛工程公司提交的李同凯出门证、发货单1份、运输协议1份、中国银行付款回单一份、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8)冀06民终4809号民事判决书、固镇县公安局仲兴派出所出具的报警记录,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环宇运输公司提交的证据:
1、2018年4月23日环宇运输公司与保定市广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租用协议,隆盛运输公司认为该证据与其无关。经审查认为,该租用协议无证据印证与本案的关联性,依法不予认定。
2、2018年7月10日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606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书,隆盛运输公司认为应以终审判决为准。经审查认为,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606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后,环宇运输公司不服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8)冀06民终4809号民事判决,已将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606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撤销,故对该判决书的真实存在予以认定,但由于该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即被撤销,该判决书不宜作为证据使用。
二、隆盛工程公司提交的证据:
2018年4月17日曹骥的出门证及发货单、运输协议、2018年4月28日庞志明出具的丢失货物证明、2018年4月19日固镇县杨庙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2018年6月5日固镇县湖沟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终止合同告知函、产品合格证。环宇运输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认可。经审查认为,环宇运输公司认可的李同凯出门证、发货单1份、运输协议1份同曹骥的出门证、发货单及运输协议的格式、内容基本一致,亦都加盖公章,因此曹骥的出门证、发货单及运输协议真实性依法予以认定;2018年4月19日安徽省固镇县杨庙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2018年6月5日安徽省固镇县湖沟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终止合同告知函系国家机关依法出具,加盖公章,对其真实性依法予以认定,其中安徽省固镇县杨庙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内容与2018年4月28日庞志明出具的丢失货物证明印证,因此依法对庞志明的证明予以认定;合格证系隆鑫运输公司单方出具且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依法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15日、16日、17日、19日环宇运输公司与隆盛工程公司分别签订四次《环宇货物运输协议书》,分别约定2018年4月15日由保定装货2018年4月16日将隆盛工程公司生产的塑料管10t左右运到蚌埠固镇杨庙,运费7300元,司机李同凯;2018年4月16日由保定装货2018年4月18日将隆盛工程公司生产的塑料管6t左右运到淮南八公山镇,运费3800元,司机田家生;2018年4月17日由保定装货2018年4月18日将隆盛工程公司生产的塑料管10t左右运到蚌埠固镇,运费7300元,司机曹骥;2018年4月19日由保定装货2018年4月20日将隆盛工程公司生产的塑料管10t左右运到蚌埠固镇杨庙乡,运费7200元,司机李同凯。
2018年4月19日,安徽省固镇县杨庙乡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实2018年4月18日收到隆盛工程公司的货物数量少两包共计100个七孔梅花管接头。
2018年4月20日,在安徽省固镇仲兴,李同凯因运费问题不同意卸货与隆盛工程公司的庞志明发生纠纷,经固镇县公安局仲兴派出所出警调解,双方同意协商解决。后李同凯将货物拉回保定,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6民终4809号民事判决认定环宇运输公司将其存放于保定市莲池区外贸仓库,2018年4月20日隆盛工程公司给李同凯银行转账14500元,附言:“杨庙梅花管第一次运费7300仲兴梅花管第一次运费7200”。
另查明,2018年4月27日,隆盛工程公司向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起诉环宇运输公司要求赔偿丢失2018年4月17日承运货物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23000元、2018年4月19日承运货物强行停止卸货造成的经济损失等。该案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冀06民终48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查明认定隆盛工程公司认为环宇运输公司拉回的货物已不能使用,不主张环宇运输公司返还货物,主张由环宇运输公司赔偿损失。2018年4月19日隆盛工程公司支付了环宇运输公司运费,环宇运输公司以2018年4月17日尚欠运费为由拒绝卸货系违约行为,应赔偿隆盛工程公司损失,酌定环宇运输公司赔偿隆盛工程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2018年4月19日运输合同应予解除,2018年4月17日与2018年4月19日运输费用相同,故隆盛工程公司已支付的2018年4月19日运费折抵2018年4月17日运费。判决环宇运输公司赔偿隆盛工程公司丢失货物损失200元、经济损失2万元。
本院认为,首先,2018年4月15日、2018年4月16日、2018年4月17日、2018年4月19日环宇运输公司与隆盛工程公司分别签订的四次《货物运输协议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其中经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6民终4809号民事判决认定2018年4月19日货物运输合同应予解除,隆盛工程公司该日已付的运费折抵2018年4月17日未付运费。根据隆盛工程公司提交的转款凭证,其2018年4月15日运费7300元(李同凯杨庙梅花管第一次运费)已付。因此,根据现有证据隆盛工程公司尚欠环宇运输公司2018年4月16日的运费(3800元)未付,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其次,环宇运输公司提出的支付保管费用30600元的请求,依据的是2018年4月19日货物运输合同所产生的纠纷,该运输合同纠纷已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处理,生效判决已认定“隆盛工程公司认为环宇运输公司拉回的货物已不能使用,不主张环宇运输公司返还货物,主张由环宇运输公司赔偿损失。2018年4月19日隆盛工程公司支付了环宇运输公司运费,环宇运输公司以2018年4月17日尚欠运费为由拒绝卸货系违约行为,应赔偿隆盛工程公司损失,酌定环宇运输公司赔偿隆盛工程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并判决环宇运输公司赔偿隆盛工程公司丢失货物损失200元、经济损失2万元。因此,环宇运输公司无证据证实其是代隆盛工程公司保管货物,环宇运输公司拉回隆盛工程公司的货物纠纷一事已经由生效判决认定并作出处理,本院不再审理该项事实涉及的纠纷。因此环宇运输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支持。
综上所述,隆盛工程公司应支付环宇运输公司未付运费3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北隆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支付保定环宇汇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运费3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驳回保定环宇汇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元,由河北隆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负担25元,保定环宇汇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收款人: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保定西城支行,开户账号:10×××07。当事人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后,请在银行转账凭证原件上注明各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一审裁判文书案号,并将该银行转账凭证原件递交我院案件承办人员或书记员,由当事人自行复印、保存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审判员  谷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商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