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省豫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纯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503民初1411号
原告:河南省豫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凯,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子荟、畅玉倩,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纯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立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豫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纯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河南省豫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82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原告向被告位于信阳市××桥区××大道东段污水处理厂工地供应石灰投加系统设备材料,该材料合计金额248000元,原告将货物运至被告指定工地后,被告仍欠原告材料款68200元没有付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我院依法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传票,但由于原告方提供的地址有误致使传票无法送达,且原告方不能提供被告法定代表人的联系方式,也不能提供被告营业执照的详细信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因此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豫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关可欣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季 恒
书 记 员 聂春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