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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大同德生态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特374号
申请人:宏大同德生态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高新区泰山北路2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娟,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108号万融大厦第一层106-4号房屋和第四层3轴以东房屋。
代表人:薄世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强,男,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宏大同德生态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宏大同德生态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1年4月13日经聊城市东昌府区道交一体化调解点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前在赔偿申请人宏大同德生态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树木损失、评估费等共计32000元(该款直接汇入宏大同德生态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张**华夏银行聊城兴华路支行62×××32号个人银行卡账户);
二、上述第一项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人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申请人宏大同德生态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主张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宏大同德生态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经聊城市东昌府区道交一体化调解点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孙利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