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8063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男,190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宏大同德生态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泰山北路2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强。
原告***与被告***、宏大同德生态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义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邢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