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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大同德生态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2696号
原告:宏大同德生态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泰山北路2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强,董事长。
被告:***,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名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108号万融大厦第一层106-4号房屋和第四层③轴以东房屋。
代表人:薄世亮,经理。
原告宏大同德生态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宏大同德生态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宏大同德生态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利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