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1502民初4467号
原告:宏大同德生态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洪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连强,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
代表人:张利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朋建,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亮,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大同德生态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宏大同德生态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绿化带及其他设施损失共计1715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30日3时40分许,任召军驾驶豫EYXX**/豫E3XX**号重型半挂货车沿X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X路XXX南500米处时,与路中间绿化带、时光隧道灯、红岩石盖板等设施碰撞,致车辆、绿化带、时光隧道灯、红岩石盖板等设施损坏。聊城市XXX交通巡逻XX支队东昌府大队认定任召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豫EYXX**/豫E3XX**号重型半挂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1000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2022年10月22日前赔偿原告宏大同德生态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绿化带及其他设施损失共计171500元;
二、上述第一项协议履行完毕后,原、被告间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原告宏大同德生态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就案涉事由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主张权利;
三、案件受理费1865元,由原告宏大同德生态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利群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唐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