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18296号
原告:苏州凯米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746916926,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嘉裕花园1号楼8室。
法定代表人:张**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63560786W,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蠡路99号吴中科技创业园内3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凯米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21年8月17日向原告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要求原告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原告称双方已自行和解,不再交纳诉讼费,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诉前保全措施申请费11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