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苏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苏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奇门软件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沪知民初字第434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苏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雪莉。委托代理人张建华。委托代理人沈其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奇门软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古金堂。委托代理人刘星。委托代理人胡创成,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苏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翔公司)与被告上海奇门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门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同年7月8日,根据原告苏翔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告奇门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同年7月28日,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会议。同年8月3日,被告奇门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同年9月29日、2016年1月26日上午,本院又两次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会议。2016年1月26日下午,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苏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华、沈其梅,被告(反诉原告)奇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创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苏翔公司诉称:2014年11月10日,苏翔公司与奇门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一份,奇门公司委托苏翔公司进行“低调牛群手机端APP”软件的技术开发服务,软件开发费共计180,000元。合同签订后,奇门公司按约支付了第一笔软件开发费36,000元,苏翔公司也按约完成了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第1步工作(需求分析、概要、详细设计),按照合同约定,奇门公司应当在苏翔公司完成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第1步工作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软件开发费54,000元,但奇门公司一直拖延未付。经苏翔公司多次催讨,并在2014年12月1日将发票交给奇门公司后,奇门公司仍未支付相应款项。苏翔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系统需求分析、系统设计、开发与测试等工作,等待奇门公司配合以进行验收、系统上线等工作。为此,苏翔公司要求奇门公司进行验收、提供系统上线所需的APP账号等,但奇门公司置之不理,并拒绝对苏翔公司的工作进行验收,奇门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涉案合同第十二条的相关约定,奇门公司违反合同规定,拒绝验收苏翔公司完成的服务项目,应当承担苏翔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奇门公司延期付款时应按合同总额每日0.04%的标准向苏翔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故苏翔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奇门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14年11月10日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2.奇门公司支付苏翔公司第二笔软件开发费54,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合同总金额18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04%的标准计算,从2014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审理中,苏翔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4年11月10日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2.判令奇门公司向苏翔公司支付第二笔、第三笔、第四笔开发费用,共计144,000元;3.判令奇门公司承担违约金(以合同总金额18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04%的标准计算,从2014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反诉原告)奇门公司辩称并反诉称:奇门公司与苏翔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约定,苏翔公司应对“低调牛群手机端APP”进行开发,包括Android和iPhone两个版本;主要功能包括启动项、首页、产品详情、分类搜索、会员中心、购物车、支付宝接口、LBS服务、分享等,详细的系统功能需要参照APP商城需求说明书。研究开发计划分为:1.需要分析、概要、详细设计;2.编码;3.测试;4.android系统部署;5.提交appstore;开发期限:2014年11月10日至2014年12月31日;经费和报酬支付方式:1.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奇门公司向苏翔公司支付36,000元;2.苏翔公司完成第三条约定的第1步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奇门公司向苏翔公司支付54,000元……。合同还约定,因苏翔公司原因造成系统未能如第三条的研究开发计划在规定的各个阶段开发期限截止日期后的1个月内交付,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奇门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苏翔公司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涉案合同签订后,奇门公司向苏翔公司提供《移动应用网上商城<需求说明书>》,并按约支付第一笔预付款项36,000元,但苏翔公司至今未向奇门公司交付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第1步工作成果,更谈不上奇门公司对该工作成果进行确认、验收。鉴于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届满之日即2014年12月31日,苏翔公司仍未交付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第1步工作成果即需求分析、概要、详细设计的行为已构成逾期违约,且苏翔公司在上述工作成果未提交奇门公司审核确认的情况下,擅自对之后的工作进行实施的所谓“工作成果”,奇门公司理所当然不予确认,后果应由苏翔公司自负。苏翔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涉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行为属于根本性违约。因此,奇门公司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但不同意苏翔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并反诉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于2014年11月10日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2.苏翔公司返还奇门公司预付款36,000元;3.苏翔公司承担违约金36,000元。原告(反诉被告)苏翔公司针对反诉辩称:1.涉案合同签订时奇门公司的联系人韩树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直与苏翔公司通过电子邮件进行沟通,在电子邮件中可以显示奇门公司已经确认了苏翔公司提供的需求分析报告等,苏翔公司已经按约完成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第1步工作;2.在上述第1步工作完成后,苏翔公司根据奇门公司的要求进行软件开发,最终完成了两个版本的“低调牛群手机端APP”,并要求奇门公司支付款项、验收软件,但奇门公司经多次催告均未履行相应义务;3.虽然现双方均同意解除涉案合同,但解除合同是苏翔公司的权利,奇门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本院经审理查明:一、涉案合同的签订情况2014年11月10日,奇门公司(甲方)与苏翔公司(乙方)就“低调牛群手机端APP”项目的开发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一份,合同的主要内容为:一、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和要求:依据甲方目前的业务发展要求,希望对低调牛群系统手机客户端APP进行开发,对低调牛群平台业务开发手机终端用户使用的APP系统,包括Android和iPhone两个版本。低调牛群手机端APP系统主要功能包括如下:1.系统主要功能包括:启动页、首页、产品详情、分类搜索、会员中心、购物车、支付宝接口、LBS服务、分享(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好友、朋友圈、QQ好友);2.以上功能需要同时开发支持Android操作系统的手机和IOS苹果手机;详细的系统功能需求参照(低调牛群)APP商城需求说明书;3.该系统有如下创新点:(1)调用后台的服务,采用业务原子化分析和业务重造的方式进行功能实现;(2)采用业务原子化/参数化/组件化的设计标准对系统进行设计与开发,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方便进行业务办理。二、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1.系统客户端基于Windows操作系统平台的安卓手机开发、基于MacOS操作系统平台的iPhone开发……。三、研究开发计划:1.需求分析/概要/详细设计;2.编码;3.测试;4.android系统部署;4.提交appstore;开发期限:2014年11月10日至2014年12月31日;以上开发计划以合同实际签订时间为起始日期进行顺延。四、研究开发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或结算方式:(一)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本项研究开发工作所需的成本;报酬是指本项目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本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及报酬:软件开发费180,000元(其中经费180,000元,报酬0元)。(二)经费和报酬支付方式:按乙方完成进度分期支付:1.甲方向乙方支付36,000元,时间: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2.甲方向乙方支付54,000元,时间:乙方完成第三条约定的第1步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3.甲方向乙方支付72,000元,时间:系统初验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项目成果(设计文档、开发源代码、用户手册、安装手册、运行维护手册等);4.甲方向乙方支付18,000元,时间:系统上线后一个月内。五、……。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本合同自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11月9日在奇门公司履行。本合同的履行方式:乙方将开发的结果以光盘的形式交于甲方,光盘中包含:设计文档、开发源代码、用户手册、安装手册、运行维护手册等。交付时间:第三阶段打款后一并交付。乙方还提供安装、调试服务、最终用户的系统操作培训和技术培训……。服务期:自本系统验收之日起1年。服务期后的技术支持服务,其收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七、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八、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的内容: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系统的安装、维护、使用的操作培训、及售后技术指导服务,有效期为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11月9日。九、风险责任的承担:……。十、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十一、验收的标准和方式:研究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达到了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技术指标按黑盒测试标准,采用双方共同签署验收合格报告方式验收,由甲方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十二、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一)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甲方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绝验收乙方完成的服务项目,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延期付款时(有正当拒付理由者除外),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合同总额每日0.04%的标准计算;(二)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乙方应向甲方就延期完成部分支付违约金,具体按合同总额每日0.04%支付,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乙方还应足额赔偿甲方的损失;(三)其它: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由甲方负责,甲方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对于因此造成乙方增加的支出,双方友好协商,甲方酌情给予补偿。因乙方原因造成系统未能如第三条的研究开发计划在规定的各阶段开发期限截止日期后的1个月内交付,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上述合同落款处载明:奇门公司的联系(经办)人为韩树龙,苏翔公司的联系(经办)人为张建华。二、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2014年11月10日,苏翔公司开具给奇门公司关于软件开发费的发票一张,金额为36,000元,发票的备注栏载明“低调牛群手机端APP,首付款”字样。同年11月14日,奇门公司向苏翔公司支付该款项。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苏翔公司、奇门公司相关人员之间的往来电子邮件情况:2014年11月11日下午3:43,奇门公司的韩树龙(电子邮箱hanshulong@163.com)向苏翔公司的张建华(电子邮箱zhangjh@suxsoft.com)发送邮件,内容为:“张总,附件是最新更新的需求,主要有以下两点,请知晓,谢谢!1.UEI设计建议参考唯品会2.增加LBS、分享功能(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好友、朋友圈、QQ好友)”。该邮件包含的附件为《移动应用网上商城<需求说明书>》,说明书首页载明:制作编辑为韩树龙,发布版本为V1.2,发布日期为2014-11-11。说明书修订记录页载明:2014-11/5版本:V1.1,变更内容:UEI风格,变更情况:参照唯品会,修改人:韩树龙,审核人:张昭;2014-11/11版本:V1.2,变更内容:增加LBS、分享功能,变更情况:分享功能(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好友、朋友圈、QQ好友),修改人:韩树龙,审核人:张昭。说明书包括项目背景、项目介绍、读者对象、产品开发计划、产品功能性需求、产品非功能性需求、支付功能、附加功能、备注等内容。其中,产品开发计划明确开发阶段为一期:首页/分类搜索/新品中心/会员中心/购物车。产品功能性需求列明了相关功能模块、对应的子功能以及界面、功能点的详细要求,具体包括:1.功能模块“启动加载”对应的子功能为“停留3s”,启动加载界面:1.1应用安装完成,点击[打开]按钮,直接进入加载界面;1.2点击启动应用,直接进入加载界面;1.3进入加载界面,停留时间为3秒;1.4加载界面文字居中显示,文字显示内容:低调牛群/www.ddcow.com/国内生态农产品优质提供商(有图示);2.功能模块“首页”对应的子功能为“低调牛群LOGO”、“产品搜索栏位”、“人气产品展示”、“推荐产品展示”,首页界面:2.1加载界面过后,直接进入[首页];2.2首页分为上中下三个栏位:(上)栏位左边显示“低调牛群LOGO”,右边显示“搜索框”;(中)栏位显示轮播图片;(下)栏位作为主体部分,显示平台优质推荐的人气产品,浏览方式:上下滑动,每行显示2种商品(有图示);2.3产品预览界面:产品图片:图片清晰;商品价格(会员价/市场价):市场价置灰显示;购物车:购物车数据同步“购物车”;备注:商品价格与购物车宽度等于产品图片宽度(有图示);2.4点击任意产品,进入产品详细界面,该界面需显示产品图片(上)栏位、商品编号/商品规格/选择数量/立即购买/购物车(中)栏位、商品概述/用户评论(下)栏位(有图示);3.功能模块“分类搜索”对应的子功能为“产品/分类搜索栏位”、“产品分类”,分类搜索界面:3.1包含上下两个栏位,(上)栏位参考首页,(下)栏位显示产品分类(参考主平台分类);3.2点击任一产品分类,即可进入分类产品列表界面;3.3点击任一产品,进入产品详情界面(有图示);4.功能模块“新品中心”对应的子功能为“近期刚上市的新品(时间待定)”,新品中心界面:新品达到定义数量的情况下,全部显示新品;新品数量未达到定义数量(即不满一页)的话,默认补充临近日期的产品且排序靠后;5.功能模块“会员中心”对应的子功能为“登陆管理”、“注册管理”,会员中心界面:5.1注册:用户名、会员密码、确认密码、E-mail、邀请人、验证码;5.2登录:用户名、密码、验证码(是否保留验证码,待确认)、登录按钮;已注册: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密码及验证码,点击“登录”按钮进入系统;未注册:直接跳转至注册界面;忘记密码:填写注册账号及注册邮箱后,点击“取回密码”;5.3会员中心:登陆成功以后,进入会员(个人)中心,个人中心包括:我的订单、我的积分、我的地址、账户管理、退出登录(5.3.1我的订单:待付款/待发货/待收货/待评价;5.3.2我的积分:待确认;5.3.3我的地址:添加删除地址、区域、邮编;5.3.4账户管理:修改密码、修改注册邮箱地址;5.3.5退出登录:按钮);5.4未登录账户的前提下,用户点击购买,需首先跳转至登陆界面,否则无法进行支付购买;6.功能模块“购物车”对应的子功能为“未登陆账户时的购物管理”、“登陆账户后的购物管理”,购物车界面:6.1用户登录平台账户后,可以选择商品到购物车;6.2用户未登录平台账户时,仍旧可以选择商品到购物车;6.3购物车LOGO上,可以显示当前用户购物车的产品数量;6.4用户未登录账户,进入购物车进行支付时,首先跳转至登录界面,登陆后方可进行支付;6.5购物车内,用户可以随意添减产品以及想购买的产品类别;购物车内的商品可以合并结算,也可以随意选择结算。产品非功能性需求包括:1.兼容性—Android:支持Android4.0(含)以上操作系统;IOS:支持IOS6.0(含)以上操作系统;2.适配—屏幕尺寸、分辨率、机型(苹果系列、三星Note/S系列、华为P6/P7主流机型);3.更新维护;4.注意手机“Back”按键的结合使用。支付功能的需求为仅支持支付宝,主平台会提供接口做对接。附加功能包括企业客服电话、更新升级功能、通知栏订单提醒、LBS服务、分享(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好友、朋友圈、QQ好友)。备注的内容为只做前端,调用主平台后台;UEI设计建议参考唯品会。2014年11月13日上午10:41,奇门公司的韩树龙(电子邮箱hanshulong@163.com)向苏翔公司的张建华(电子邮箱zhangjh@suxsoft.com)发送邮件,内容为:“张总,附件是昨天我司研发人员现场讲解的接口相关的信息,供后台的负责人了解参考,数据字典和表结构目前还在整理中,最晚今天下班前给到您这边,谢谢!”该邮件包含附件“ddcow接口信息”。同日上午10:58,张建华回复韩树龙:“树龙,你好邮件收到,谢谢!”2014年11月13日上午11:52,苏翔公司的徐峰(电子邮箱Xuf@suxsoft.com)向奇门公司的韩树龙(电子邮箱hanshulong@163.com)发送邮件,并抄送苏翔公司的张建华,内容为:“韩工,您好我是苏翔的工程师徐峰,我整理了一下目前阶段我们在手机平台开发上需要由贵方提供的内容,请您过目一下能否给与帮助另如果有没有考虑到的方面也请指出一、后台方面1.手机端使用到的数据库及数据字典……2.相关流程的接口及代码示例……二、其他1.支付宝支付调用串;2.邮件发送使用的邮箱用户名、密码;三、由于制作效果图的需要,您看能否提供下logo和部分商品的图片的源文件。另接口说明的邮件已经收到,谢谢”。同日下午4:57,韩树龙回复徐峰:“徐工,详情见附件,公司LOGO今天在(再)重新优化一下,稍晚补给你,知悉,谢谢!”2014年11月14日上午9:36,奇门公司的韩树龙(电子邮箱hanshulong@163.com)向苏翔公司的徐峰(电子邮箱Xuf@suxsoft.com)发送邮件,并抄送苏翔公司的张建华,内容为:“补充公司LOGO!”同日上午10:43,徐峰回复韩树龙:“韩工,你好由于美工的需要,能否提供png格式的图片源文件,谢谢”。同日上午10:53,韩树龙回复徐峰:“之前的图片源文件都是PNG格式的,另公司LOGO已改成PNG格式,见附件。”同日下午1:49,韩树龙再次回复徐峰:“徐工,附件的LOGO,是最新优化过的,请转给美工,以这个为准,谢谢!”2014年11月14日下午2:56,苏翔公司的张建华(电子邮箱zhangjh@suxsoft.com)向奇门公司的韩树龙(电子邮箱hanshulong@163.com)发送邮件,内容为:“树龙,你好你手上有‘APP商城需求说明书V1.2.pdf’的WORD版本吗?我们在编写需求分析时有一些文字可以直接使用一下了。”同日下午3:02,韩树龙回复张建华:“张总,Word版本见附件,谢谢!”2014年11月18日上午11:03,苏翔公司的徐峰(电子邮箱Xuf@suxsoft.com)向奇门公司的韩树龙(电子邮箱hanshulong@163.com)发送邮件,并抄送苏翔公司的张建华,内容为:“韩工,你好:效果图方面大致已经成型,还需要一些小的调整预计明天中午可以交付。另,还有个问题需要确认一下,评价是对商品进行的,那待评价订单是指还有商品没有评价的订单吗?如果一个订单有多个商品是不是需要多个评价。”同日上午11:39,韩树龙回复徐峰:“徐工,接口这边的事情,进展的怎么样了?效果图尽量尽早提供,如果有差异,能有足够的时间去优化。备注:[待评价订单]是指已经收货且已经付款完成,而用户未进行评价的订单;目前主平台是一个订单一个商品,所以也就只有一个用户评论。辛苦了,谢谢!”同日下午2:48,徐峰回复韩树龙:“韩工:好的,那在APP端和主平台一致也是一个订单一个商品,另接口方面目前来看存在问题还比较多,我们需要做完需求分析后进一步进行分析讨论,到时候会需要你们的协助。”同日下午4:37,韩树龙回复徐峰:“好的,能在计划周期内保质保量完成,是我们共同的目标。有什么问题及时反馈,大家都辛苦一下,谢谢!”同日下午4:58,徐峰回复韩树龙:“韩工,有个问题确认一下,目前一个订单是一个商品,那么多个同店铺订单同时配送的话配送费用是怎么处理的”。同日下午5:13,徐峰再次回复韩树龙:“韩工,你好在购物车保存方面我们存在一些问题,当本地购物车和服务器端购物车存在冲突的时候,程序该如何处理”。2014年11月19日上午11:11,苏翔公司的张建华(电子邮箱zhangjh@suxsoft.com)向奇门公司的韩树龙(电子邮箱hanshulong@163.com)发送邮件,并抄送苏翔公司的徐峰等,内容为:“树龙,你好附件是手机APP端的需求分析,目前存在以下问题,需要贵司明确并回复(有一些问题之前问过只需要再明确一下):1.是否支持不同店铺商品的购买?如果支持请明确配送和快递结算问题?2.是否支持同个店铺多个商品同时购买?如果支持,请明确是否采用终端用户可以多个商品选择,后端自动拆分成多个订单的方式,还是合并一个订单?(听说主平台是一个商品一个订单)如果拆分订单快递费用如何计算?我们感觉应该可以支持同一个店铺不同商品合并一个订单处理,但APP端需要与主平台业务逻辑一致。3.待评论是针对订单还是针对产品,请明确。4.有关更多商品详情呈现的方式:建议采用网页……前端的需求分析你先看一下,如果没什么问题尽快让你们领导看一下有没有什么问题,并及时回复我们。有关后台业务逻辑的需求分析还在抓紧编写中……不过对于我们来说后台的业务逻辑可能存(在)的问题更多,需要你们更多的支持。”该邮件包含附件“APP客户端需求分析_2014_11_19_修改版”。同日上午11:40,韩树龙回复徐峰:“徐工,目前信息更新如下:1.同一个店铺:一个订单支持多个商品,配送费用合并计算;2.非同一个店铺:每个店铺的商品独自生成一个订单号,配送费用分开计算;3.购物车这一块的话,用户选择收藏的时候,提示用户进行登录,数据存放服务器上”。同日下午5:11,韩树龙回复张建华,对张建华在上述邮件中提出的四个问题给予了答复,并表示“具体需求我这边再看,明天反馈给你,谢谢张总了!”2014年11月19日晚上9:28,苏翔公司的石翔飞(电子邮箱shixf@suxsoft.com)向奇门公司的韩树龙(电子邮箱hanshulong@163.com)发送邮件,并将该邮件发送给苏翔公司的张建华,内容为:“韩经理,您好:针对前面答复的问题还有些不清楚的地方,详见附件文档。”2014年11月20日下午3:09,奇门公司的韩树龙(电子邮箱hanshulong@163.com)向苏翔公司的张建华(电子邮箱zhangjh@suxsoft.com)发送邮件,内容为:“张总,需求里面个别小的细节问题,稍微额外注意一下即可。”同日下午3:25,张建华回复韩树龙:“树龙,你好附件是我同事整理分析后台接口需求,由于原来提供的接口文档都是一些代码片段,没有办法看清楚整体后台逻辑,现在我们整理了一份服务接口文件,麻烦你找相关的技术人员对附件表格进行补充,主要是补充‘涉及库表及主要字段’和‘主要业务逻辑’。针对我们需要编写的服务,告诉我们这些服务主要从哪几张表中取哪一些字段(特别是一些关键字段以及状态位)……此项整理工作对我们整个项目实施进度影响较大,希望你能协助跟踪协调一下,谢谢。有什么问题,我们随时沟通协调。”该邮件包含附件“服务接口.xls”。同日下午4:18,张建华再次回复韩树龙:“树龙,你好好的,我们综合最近的邮件往来尽快将需求分析定稿,并同步开发起来。你抓紧帮我们协调一下服务数据库接口的问题。”2014年11月21日下午2:11,奇门公司的韩树龙(电子邮箱hanshulong@163.com)向苏翔公司的张建华(电子邮箱zhangjh@suxsoft.com)发送邮件,内容为:“张总,由于时间关系,这边先整理了10个,先发给你,剩下的也会尽快,谢谢!”该邮件包含附件“服务接口(11-21).xls”。同日下午4:28,韩树龙再次向张建华发送邮件,内容为:“张总,补充一下前后台账户:[前台]user:testpw:test123456[后台]user:adminpw:123456”。同日下午4:29,张建华回复韩树龙:“树龙,你好邮件收到,谢谢!”2014年11月24日上午9:58,苏翔公司的石翔飞(电子邮箱shixf@suxsoft.com)向奇门公司的韩树龙(电子邮箱hanshulong@163.com)发送邮件,并抄送苏翔公司的张建华,内容为:“韩经理,您好:附件为最新的原型界面设计。还有个问题:商品的图片,我在数据库表里面只有类似于‘/Upload/171/XXXXXXXXXXXXXX.jpg’的不完整连(链)接,能不能把前半部分的完整连(链)接发给我,我们试试能不能让APP直接从你们那边获取图片。”该邮件包含附件“APP_ddcow_原型界面设计.zip”。2014年11月24日下午6:07,奇门公司的韩树龙(电子邮箱hanshulong@163.com)向苏翔公司的张建华(电子邮箱zhangjh@suxsoft.com)发送邮件,内容为:“张总,剩余的接口已整理完毕,详情见附件。另外,附件中还包括:不同快递公司的DLL文件、最新数据字典,供查阅,谢谢!”同日晚上8:26,张建华回复韩树龙:“树龙,你好邮件收到,谢谢!”2014年11月25日下午4:46,苏翔公司的张建华(电子邮箱zhangjh@suxsoft.com)向奇门公司的韩树龙(电子邮箱hanshulong@163.com)发送邮件,内容为:“树龙,你好我们同事就接口有以下问题需要咨询或明确……具体的情况如果不清楚,我让他们打电话与你沟通一下。”2014年11月26日上午11:31,韩树龙回复张建华:“张总,详见附件,谢谢!”该邮件包含附件“问题回复.rar”。同日晚上8:17,张建华回复韩树龙:“树龙,你好有关中午你的回复,我们收到了,谢谢。现在还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追问一下……麻烦你与相关的技术人员尽快沟通并回复,如果有什么描述不清楚的地方可以随时与我们电话沟通。”2014年11月27日上午11:10,苏翔公司的张建华(电子邮箱zhangjh@suxsoft.com)向奇门公司的韩树龙(电子邮箱hanshulong@163.com)发送邮件,内容为:“树龙,你好……按合同约定,我们现在已具备第二阶段的付款条件,你看我们是否可以在近期将第二笔款的发票开出,快递给你?另外,有关接口方面的事件,还麻烦你与你同事多沟通,让他帮助我们解答一些接口方面的问题。由于公司最近比较忙,加上有项目需要上线,所以我最近一段时间没怎么过问项目事宜,我下周开始会(用)一定的精力协助这个项目推进工作,现在看来进度要比原来预计的稍慢一些,我们接下来会抓紧追回进度。谢谢!”同日上午11:34,韩树龙回复张建华:“张总,条件已具备的话,发票快递给我吧,另外按照合同要求需要提供一下需求分析设计说明书(财务那边会要的)。项目进度还需要张总这边多费心一下,现在已经到了11月底,在没有特别突发的情况下,整体进度能有效掌控。另外,接口相关代码完成后,可由我们这边再帮忙确认一下。”同日上午11:54,韩树龙再次回复张建华,该邮件包含附件“问题回复(11-27).docx”。2014年11月28日上午9:53,苏翔公司的张建华(电子邮箱zhangjh@suxsoft.com)向奇门公司的韩树龙(电子邮箱hanshulong@163.com)发送邮件,内容为:“树龙,你好昨天已让财务将第二笔款的发票快递给你了,需求分析的文档我让同事今天整理一下发给你。”同日上午10:27,张建华再次向韩树龙发送邮件,内容为:“树龙,你好附件简单整理的需求分析文档,请查阅。”该邮件包含附件“APP需求分析说明书V1.5.”。同日上午11:45,韩树龙回复张建华:“张总,发票和签收单已收到!另外需求规格说明书上面,有些信息未做更新,这个烦请项目组的同事留意一下,以近期最终确定的为准。”2014年12月1日上午10:32,奇门公司的韩树龙(电子邮箱hanshulong@163.com)向苏翔公司的张建华(电子邮箱zhangjh@suxsoft.com)发送邮件,内容为:“张总,现在项目整体进度跟预期有无较大时间差?接口这一块,如果徐工那边已经完成or部分已完成的话,可以先给到我这边,我找人同步看一下。”同日下午1:16,张建华回复韩树龙:“树龙,你好上周未(末)出差了,我今天刚回来,我下午沟通看一下进度回复你。”同日下午3:49,张建华再次回复韩树龙:“树龙,你好附件是小石整理修正的需求分析文档,你看看这一份需求分析是否可以。不好意思,上一次发给你的版本是我本地机,我没有及时更新SVN。有关进度我今天会跟他们几个碰一下,看看进度方面有没有问题,存在哪一些问题,然后回复你邮件。”该邮件包含的附件为《移动应用网上商城需求分析规格说明书》,说明书共80余页,包括APP客户端需求分析和APP服务接口需求分析两大部分,其中APP客户端需求分析部分共分为十四章,内容分别为“登录注册主界面”、“启动加载”、“首页”、“分类搜索”、“购物车”、“会员中心”、“确认订单”、“我的订单”、“商品详情”、“账户管理”、“地址薄”、“修改密码”、“修改邮箱”、“关于”。APP服务接口需求分析部分共分为三章,内容分别为“文档约定”、“输出对象结构”、“调用方法说明”。2014年12月1日晚上8:43,苏翔公司的张建华(电子邮箱zhangjh@suxsoft.com)向奇门公司的韩树龙(电子邮箱hanshulong@163.com)发送邮件,内容为:“树龙,你好附件是我同事整理的部分服务接口的业务逻辑概述,麻烦你同事帮助看看是否描述正确。另外,有关支付服务及支付之后的操作等,这方面需要进一步沟通如何实现方式。”该邮件包含附件“服务接口完成情况及确认.docx”。次日上午9:56,韩树龙回复张建华:“张总,支付服务和支付之后的操作,有什么问题?麻烦让相关同事整理一下,尽快给我吧,Android版本要确保月中能上线。”2014年12月2日下午2:37,奇门公司的韩树龙(电子邮箱hanshulong@163.com)向苏翔公司的张建华(电子邮箱zhangjh@suxsoft.com)发送邮件,内容为:“张总,经过确认,除了以下两个问题外,其它业务逻辑概述没什么问题,请知晓,谢谢!1.ddCowPay_New这个数据库不再使用;2.ddcow_New改为ddcow”。2014年12月2日下午4:01,苏翔公司的徐峰(电子邮箱Xuf@suxsoft.com)向奇门公司的韩树龙(电子邮箱hanshulong@163.com)发送邮件,并抄送苏翔公司的张建华,内容为:“韩工,你好我们在使用之前提供的快递dll的时候发生错误,原因是DLL开发所使用的framework版本不一致,我们目前使用的是framework3.5,不知道这些dll的实际开发版本是什么,另外能否提供Framework3.5版本的DLL文件”。同日下午4:17,韩树龙回复徐峰:“徐工,Dll文件是由快递公司那边直接提供的,我司这边用的是.NetFramework4.5.1,建议你们升级Framework。”2014年12月2日晚上9:17,苏翔公司的张建华(电子邮箱zhangjh@suxsoft.com)向奇门公司的韩树龙(电子邮箱hanshulong@163.com)发送邮件,内容为:“树龙,你好附件是徐峰写的接口文档,他说目前只存在以下一个问题,其他基本没什么问题……我们计划明天下午安排徐峰去你们那边,详细与你的同事核对一下服务接口中,各表记录的详细数据是否正确。即需要核对手机交易产生的数据是否与网页生成的数据一致。你看看你同事明天下午能不能安排出时间来协助核对一下详细服务接口内容。”同日晚上10:11,韩树龙回复张建华:“张总,安排在明天上午10:00吧,下午那个开发同事有事要请假回老家!你看可以吗?”2014年12月3日下午2:14,苏翔公司的徐峰(电子邮箱Xuf@suxsoft.com)向奇门公司的韩树龙(电子邮箱hanshulong@163.com)发送邮件,并抄送苏翔公司的张建华,内容为:“韩工,你好附件是目前我们新增的数据表、函数、存储过程的脚本”。同日下午2:34,韩树龙回复张建华和徐峰:“徐工&张总,上午讨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点,具体回答在附件‘2014-12-02问题.rar’。附件‘CallBack.rar’支付宝返回界面的一些相关处理代码。另外,具体支付问题的疑问,这个烦请徐工和张总先确认一下,可以结合一下当前比较大众的移动平台的处理机制和方法,给我们一个建议方案,辛苦了。”同日下午3:09,徐峰回复韩树龙:“韩工你好,根据之前给的邮件我们对存储过程和数据函数进行了一定的修改,这个附上改掉后的脚本。”同日下午5:47,张建华回复韩树龙:“树龙,你好我同事跟我说:有关手机支付,需要使支付宝账号成为签约账号(这个你们应该是申请好了),我们需要以下二个信息:1.签约账号的支付宝安全校验码(key);2.合作者身份ID(partner)以上信息应该不涉及你们账户的安全问题,麻烦你跟相关人员要一下这二组信息。”同日下午6:00,韩树龙回复张建华:“张总,账户信息如下:签约账户:shouru@ddcow.com安全校验码:hymfkhwda0xt3va69jmq4fd05kibhcby合作者身份ID:XXXXXXXXXXXXXXXX”。同日下午6:20,苏翔公司的翟羽翔(电子邮箱zhaiyx@suxsoft.com)向奇门公司的韩树龙(邮箱hanshulong@163.com)发送邮件,内容为:“你好:还需要商户的私钥和支付宝的公钥”。同日下午6:59,翟羽翔再次向韩树龙发送邮件,并抄送苏翔公司的张建华,内容为:“韩经理,你好:根据你刚才提供的信息,不支持手机网站支付,麻烦确认一下你们的支付宝账号开通的是以下哪一个产品。如果需要开通手机网站支付的话,请至https://b.alipay.com/order/productDetail.htm?productId=XXXXXXXXXXXXXXXX在线申请,并尽快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我们。”同日晚上7:45,张建华向韩树龙发送邮件,内容为:“韩经理,你好现在我同事已试出来了,你们网站是使用的‘即时到账收款’,手机APP一般采用‘手机网站支付’方式,所以麻烦你尽快在线申请并催对方审批通过。”2014年12月4日下午2:48,韩树龙回复张建华:“张总,基于平台安全需要,加之主平台已经正式上线,我司要求把支付宝安全校验码进行变更。这种情况下,建议使用咱们苏翔科技自己的支付宝企业账户,进行调试验证,验证通过后,到时候改成我司自己的即可(商户私钥需要设置成可配置化的,不要写死)。张总,你看这样如何?备注:手机网站支付的申请已经提交,在审核中……”同日下午5:08,张建华回复韩树龙:“树龙,你好好的。”2014年12月3日下午6:09,苏翔公司的张建华(电子邮箱zhangjh@suxsoft.com)向奇门公司的韩树龙(电子邮箱hanshulong@163.com)发送邮件,内容为:“树龙,你好我检查了一下目前还缺少和支付有关的数据表web_payment。我们需要数据表的结构而且需要至少包含了支付宝支付信息的记录(dllName='Alipay_Instant')。麻烦你让同事帮助提供一下,谢谢!”次日下午4:51,韩树龙回复张建华:“张总,web_payment数据表结构如下,详细可见附件……”2014年12月4日上午11:04,苏翔公司的徐峰(电子邮箱xuf@suxsoft.com)向奇门公司的韩树龙(电子邮箱hanshulong@163.com)发送邮件,内容为:“韩工,你好我们在调试快递dll的时候出错,不知道是不是缺少数据表和存储过程。另(目前开发环境已经是VS2013)测试实际数据为……”同日下午2:50,韩树龙回复徐峰:“徐工,附件是快递的源代码,这个给你。”同日下午6:38,徐峰回复韩树龙:“韩工,你好我们发现当配送方式为Express或配送方式不在提供的DLL时程序总会出错,目前已经关闭了这些配送方式的处理(不会处理这些配送方式)”。同日晚上7:41,徐峰再次向韩树龙发送邮件,内容为:“韩工,你好除了之前提到的配送方式外,阿里的支付dll也有问题,错误提示为异常类型:FileNotFoundException异常消息:未能加载文件或程序集……或它的某一个依赖项。系统找不到指定的文件……”2014年12月4日晚上7:40,苏翔公司的张建华(电子邮箱zhangjh@suxsoft.com)向奇门公司的韩树龙(电子邮箱hanshulong@163.com)发送邮件,内容为:“树龙,你好我们测试人员对照原始需求发现有以下问题:现有功能与需求文档中功能相比,缺少或不同的有以下几点:1.需求文档中有新品中心,现有软件应用中没有--在2014.11.12需求调研时说新品中心一期不需要;2.注册页面需求文档中要求的是用户名、会员密码、确认密码、E-mail、邀请人、验证码(其中只有邀请人是可选项,其余必填)。而现有软件应用中注册页面的是姓名、密码、确认密码、E-mail、手机号码--在2014.11.12需求调研时讨论到邀请人等信息,最后说暂不需要这些;3.需求文档登录有验证码,现有软件应用中没有--在2014.11.12需求调研时,双方讨论交流有关验证码由谁生成的问题时,最后结果说手机应用一般没什么验证码,暂不需要;4.需求文档中会员中心有我的积分,现有软件应用中没有--在2014.11.12需求调研时有关积分一期不需要;5.需求文档中用户除可以发表个人内容外,还可通过对商家的发货速度、服务态度、商品质量进行评价,现有软件应用中只有填写评价内容部分--这一点在原始需求和调研时,没有说的特殊情况,目前是按点击评论之后,由用户自行输入任意评论信息,是否需要根据需求上一样,选择多种类型进行评价”。同日晚上10:50,张建华再次向韩树龙发送邮件,内容为:“树龙,你好截止今天晚上,手机APP安卓版本开发方面绝大部分的模块已经完成了,还有少数几个模块(支付)需要完成。目前正在抓紧全面的测试中。IOS版本进度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我们正在抓紧推进。我争取尽早安排给你一个版本先看看。”次日上午11:44,韩树龙回复张建华:“张总,具体回复如下,请知晓,谢谢!现有功能与需求文档中功能相比,缺少或不同的有以下几点:1.需求文档中有新品中心,现有软件应用中没有--在2014.11.12需求调研时说新品中心一期不需要——新品中心一期不要做了;2.注册页面需求文档中要求的是用户名、会员密码、确认密码、E-mail、邀请人、验证码(其中只有邀请人是可选项,其余必填)。而现有软件应用中注册页面的是姓名、密码、确认密码、E-mail、手机号码--在2014.11.12需求调研时讨论到邀请人等信息,最后说暂不需要这些——‘邀请人’移动端不做;3.需求文档登录有验证码,现有软件应用中没有--在2014.11.12需求调研时,双方讨论交流有关验证码由谁生成的问题时,最后结果说手机应用一般没什么验证码,暂不需要——‘验证码’移动端不做;4.需求文档中会员中心有我的积分,现有软件应用中没有--在2014.11.12需求调研时有关积分一期不需要——一期不用做积分;5.需求文档中用户除可以发表个人内容外,还可通过对商家的发货速度、服务态度、商品质量进行评价,现有软件应用中只有填写评价内容部分--这一点在原始需求和调研时,没有说的特殊情况,目前是按点击评论之后,由用户自行输入任意评论信息,是否需要根据需求上一样,选择多种类型进行评价——一期暂不分类型进行评价,允许用户。”2014年12月5日上午9:06,苏翔公司的徐峰(电子邮箱xuf@suxsoft.com)向奇门公司的韩树龙(电子邮箱hanshulong@163.com)发送邮件,内容为:“韩工,你好我汇总了一下服务端遇到的问题,请看下能否予以解答及帮助1.订单保存后会涉及商品库存的调整,目前使用的是存储过程V5Mall_Commission_Insert,我记得上次来的时候李翔说要看一下怎么处理再回复,目前是否有答案;2.待付款的订单是否允许取消,如果允许的话,数据库有什么变动请详细告知;3.关于支付宝支付的问题,调用提供DLL的时候出现异常,错误提示如下……4.关于快递DLL调用的问题,目前发现V5Mall.Deliverys.Express调用存在问题会导致系统出错”。2014年12月5日晚上8:12,苏翔公司的张建华(电子邮箱zhangjh@suxsoft.com)向奇门公司的韩树龙(电子邮箱hanshulong@163.com)发送邮件,内容为:“树龙,你好附件我同事提供的,分享功能需要的一些ID,你们需要自己去申请,并反馈给我们放在程序中的。”该邮件包含附件“分享功能需要平台的相关配置信息的生成”。2014年12月8日下午6:32,苏翔公司的徐峰(电子邮箱Xuf@suxsoft.com)向奇门公司的韩树龙(电子邮箱hanshulong@163.com)发送邮件,内容为:“韩工,你好这是我们APP的下载地址http://suxsoft.com:18080/down.aspx?Wv_systype=Android&filename=ddcow.apk”。2014年12月10日下午6:06,苏翔公司的张建华(电子邮箱zhangjh@suxsoft.com)向奇门公司的韩树龙(电子邮箱hanshulong@163.com)发送邮件,内容为:“韩经理,你好有关低调牛群APP项目进展如下:我们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所有模块的开发和测试(包括上周讨论的支付宝支付问题都已经完成)。安卓版本现已具备条件发布使用,由于IOS版本需要提交APPSTORE上架后才能使用,所以需要你们尽早用公司名称申请APP帐号(从申请到付年费以及开通,苹果方面审批需要一定的时间)并提供给我们,以便系统可以准时上线。我司有APPID,但考虑到用我们ID提交,以后变更为你们的很麻烦,所以还是你们自己去申请开发者ID。另外:1.按合同约定贵司需要及时支付第二笔款项(发票上一次提交,但款项一直没有收到),麻烦你帮助催促一下财务相关人员。2.目前系统已具备系统初验的条件,为了不影响系统上线,你可能需要尽早安排相关人员对系统进行验收测试。谢谢!”2014年12月12日下午1:22,苏翔公司的张建华(电子邮箱zhangjh@suxsoft.com)向奇门公司的韩树龙(电子邮箱hanshulong@ddcow.com、hanshulong@163.com)发送邮件,内容为:“韩经理,你好本周三发送的有关‘低调牛群手机APP项目进展’的邮件一直没有得到回复,现将截止今天(2014-12-12)的项目进度汇总如下:我们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所有模块的开发和单元测试,并已完成了相关集成测试,现等待贵司安排系统初验,为了不影响项目正常上线请及时安排,并回复安排计划。安卓版本现已完全具备条件对外发布使用,IOS版本也已开发并测试完成,由于IOS版本正式对外发布需要提交APPSTORE上架后才能使用,所以需要你们尽早用公司名称申请APP帐号(从申请到付年费以及开通,苹果方面审批需要一定的时间)并提供给我们,以便系统可以准时上线。(我司有APPID,但考虑到用我们ID提交,以后变更为你们的很麻烦,所以还是你们自己去申请开发者ID。)我们现在正在进行项目上线前准备工作,等待贵司系统初验和上线的安排。另外:1.按合同约定贵司很早就应该支付第二笔款项,发票早已提交,但款项一直没有收到,麻烦你帮助催促一下相关人员进行支付。2.目前系统正等待贵司的初验工作,为了不影响系统上线,请尽早安排相关人员对系统进行验收测试工作,并申请支付第三笔合同款项。请及时回复相关安排,谢谢!”同日下午4:57,韩树龙回复张建华:“张总,你好,邮件已收到,很高兴目前Android版本已经开发完成,谢谢这段时间大家的共同努力!周二下午接到通知,说APP项目暂停(这个当时口头上给你讲了一下),后来具体确认得知,因为一些原因该项目中断无需继续开发完成,事情比较突然,很遗憾在此时告知于您。接下来公司会安排相关同事接洽您这边,正式就该项目的问题展开沟通谈判(目前定在下周一下午,即12月15日),这个烦请您到时到我司来一下。第二笔款项的问题,我在月初就已经提交了请款单,如果未到账的话,到时候可以一并咨询一下我司负责谈判沟通的同事。至此给贵司带来的不便,还请见谅和包含。”同日下午5:48,张建华回复韩树龙:“韩经理,你好截止目前我司并没有收到过你们正式发来的任何有关请求项目暂停的说明邮件或信函,而且现在暂停已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我们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所有的工作。(周二来电只说项目有一些问题并没有明确告知我们暂停项目,并说一切以正常通知为准)。有关项目的问题,一切以书面签订的合同为准,麻烦你们及时安排支付相关所有款项。下周一下午我苏州分公司有例行会议无法去贵公司就项目问题进行沟通,麻烦重新安排在周二的上午或下午。”2014年12月15日上午10:32,韩树龙回复张建华:“张总,你好,已收到。我跟领导再确认重新安排个时间,到时候麻烦你再过来具体跟公司高层细谈,谢谢!备注:由于企业邮箱一直发送不成功,故改成个人邮箱回复你。”2014年12月17日上午11:20,奇门公司的韩树龙(电子邮箱hanshulong@163.com)向苏翔公司的张建华(电子邮箱zhangjh@suxsoft.com)发送邮件,内容为:“张总,附件是APP第二笔款项的发票签收单,请查收,谢谢!”该邮件包含附件“App发票签收单.jpg”,发票签收单载明,苏翔公司开具的发票(发票号码为XXXXXXXX、金额为54,000元、发票内容为低调牛群手机端APP,30%),奇门公司已经于2014年12月1日签收,签收人为张昭。2015年1月13日凌晨0:39,苏翔公司的张建华(电子邮箱zhangjh@suxsoft.com)向奇门公司的XX(电子邮箱yangyong@ddcow.com)发送邮件,内容为:“杨总,你好很高兴今天下午你能从百忙之中抽出时间与我们面谈APP项目事宜,有关面谈中你提到目前第二笔款付款条件即需求是否确认事宜。邮件附件是我邮箱中项目部分沟通记录截图,你可以打印或将邮件转发到你老板。从原始需求至需求分析及设计,所有的工作都与贵司项目负责人员进行过沟通并确认,同时得到相应的回复确认。附件中同时包含系统开发完成之后通知贵司进行项目初验的相关邮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还有很多很多涉及需求、设计、接口讨论与确认的邮件,在此不一一列举。最后,麻烦杨总你跟你的老板积极沟通处理此事,本着诚信原则,尽快妥善处理好本项目的合作事宜。由于本项目我司开发已经完成,项目被贵司暂停,同时贵司的付款工作已拖延近2个月时间,已经给我司造成了很大损失,希望贵司相关领导在明天的公司例会上就此事讨论并给出具体解决方案,并及时反馈给我司。谢谢!”该邮件包含附件“项目部分沟通记录.rar”。2014年12月19日,苏翔公司向奇门公司发送《催讨函》,主要内容为:苏翔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完成系统需求分析、系统设计、开发与测试工作,等待系统上线。奇门公司应于2014年11月19日支付苏翔公司54,000元,2014年12月12日支付苏翔公司72,000元,截止2014年11月14日已支付部分款项36,000元,但仍有144,000元余款尚未结清。期间,苏翔公司几经催讨仍未果,该欠款已逾期30天,已属违约。鉴于双方此前的合作关系较好,现特致函请奇门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前将所欠款项支付苏翔公司。如奇门公司仍不能按期支付,苏翔公司将按合同规定向奇门公司追索欠款利息。如奇门公司无视双方合同,苏翔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追讨余款。根据邮件查询信息显示,该函件于次日投递并签收。2015年4月1日,苏翔公司委托律师向奇门公司发送《律师函》,主要内容为:2014年11月10日,苏翔公司与奇门公司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奇门公司委托苏翔公司进行“低调牛群手机端APP”软件的技术开发服务,软件开发费共计180,000元。双方签订该合同后,奇门公司支付了第一笔软件开发费36,000元,苏翔公司也根据合同约定完成第一步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奇门公司应当在苏翔公司完成第一步工作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软件开发费54,000元,但奇门公司一直拖延未付;苏翔公司通知奇门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系统需求分析、系统设计、开发与测试等工作,只需奇门公司申请APP账号后,就可以进行系统上线,并且要求奇门公司对苏翔公司的工作进行验收,但奇门公司至今置之不理,拒绝验收,也不支付剩余开发费。苏翔公司已经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奇门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软件开发费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给苏翔公司造成损失,奇门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奇门公司应当支付苏翔公司开发费余款144,000元,并按照每日0.04%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奇门公司履行完毕为止。请奇门公司在收到函件七日内对所涉内容作出回复,以早日化解纠纷。根据邮件查询信息显示,该函件于次日投递并签收。三、苏翔公司开发的工作成果情况本案审理中,苏翔公司提供了涉案项目开发成果光盘,并通过手机分别对应用于Android操作系统(Android操作系统版本为4.4.4,使用的手机机型为华为G621-TL00,屏幕尺寸4.7英寸,分辨率720×1280)和IOS操作系统(IOS操作系统版本为8.3,使用的手机机型为IPhone5s,屏幕尺寸4.3英寸,分辨率1136×640)的两个版本的APP软件当庭进行了演示,上述两个版本的APP软件均基本具备奇门公司提供的《移动应用网上商城需求说明书》(发布版本:V1.2)中所列明的功能(其中“新品中心”、“我的积分”、“注册”中的“邀请人”和“验证码”,经双方电子邮件确认不属于开发内容的除外),软件的相关界面亦与上述说明书中的要求一致。四、其他事实苏翔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本院于同年8月13日送达奇门公司。以上事实,由苏翔公司提供的《技术开发合同》、发票、银行收款流水单、双方往来电子邮件、《需求说明书》、《移动应用网上商城需求分析规格说明书》、《发票签收单》、《催讨函》及邮寄和签收凭证、《律师函》及邮寄和签收凭证、涉案项目开发成果光盘、本院庭前会议笔录、法庭审理笔录等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本案双方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均存在违约行为;二、涉案合同是否应予解除以及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苏翔公司认为,奇门公司的违约行为是违反涉案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相应款项,并拒绝验收苏翔公司完成的项目开发成果。奇门公司则认为,其不存在违约行为,苏翔公司就涉案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第1步工作成果都逾期未完成,所以合同约定的其他后续开发义务也均未完成,构成违约。本院认为,苏翔公司与奇门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根据涉案合同约定,“低调牛群手机端APP”项目的开发期限为2014年11月10日至同年12月31日,开发共分为5步(第1步为需求分析/概要/详细设计),苏翔公司完成第1步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奇门公司应向苏翔公司支付第二笔款项54,000元;系统初验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奇门公司向苏翔公司支付第三笔款项72,000元,苏翔公司向奇门公司交付项目成果;系统上线后一个月,奇门公司向苏翔公司支付18,000元。根据本院查明的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往来电子邮件内容显示,苏翔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向奇门公司提供了APP客户端需求分析,奇门公司于同年11月20日对该需求分析予以确认;同年11月20日,苏翔公司向奇门公司提供了APP后台服务接口需求分析,之后双方就此需求多次进行沟通;同年11月27日,奇门公司同意苏翔公司开具第二笔款项54,000元的发票,并将发票快递给该公司,同时表示支付该款项公司财务需要需求分析设计说明书,故要求苏翔公司提供该说明书;同年12月1日,苏翔公司将整理修正的《移动应用网上商城需求分析规格说明书》发送给奇门公司,对于该说明书奇门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同日,奇门公司在《发票签收单》上签字,确认收到苏翔公司开具的第二笔款项54,000元的发票,并已进入请款流程;此后,苏翔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对软件进行开发,开发过程中双方一直保持沟通;同年12月8日,苏翔公司向奇门公司发送APP的下载地址,并先后于同年12月10日、12日两次要求奇门公司对开发完成的成果进行初验,但奇门公司于12日称因为一些原因该项目中断无需继续开发完成,并安排时间对该项目的问题与苏翔公司沟通谈判,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综合涉案合同约定、上述电子邮件内容、本案审理中苏翔公司提供的开发成果光盘以及当庭演示情况,本院认为,苏翔公司不但按照约定完成了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第1步工作成果,而且已经在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内完成了具备初验条件的项目开发成果,故苏翔公司不存在奇门公司所主张的违约行为。而奇门公司在苏翔公司按约完成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第1步工作成果后,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相应款项,且在苏翔公司按约完成具备初验条件的项目开发成果并要求奇门公司进行初验后,奇门公司不但不进行初验,还表示项目中断无需继续开发完成,故奇门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合同约定,苏翔公司主张奇门公司的违约行为成立。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根据前述本院对双方违约行为的认定,即苏翔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奇门公司构成违约,故奇门公司以苏翔公司存在根本性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涉案合同,本院不予支持。奇门公司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约履行支付开发费用、对项目开发成果进行初验的合同义务,并经苏翔公司催告后表示不再履行,故苏翔公司以奇门公司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为由,主张解除涉案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苏翔公司在本案审理中提交的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于2015年8月13日送达奇门公司,该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可以视为苏翔公司主张解除涉案合同的通知,故涉案合同自该通知2015年8月13日到达奇门公司时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涉案合同的相关约定,苏翔公司完成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第1步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奇门公司应向苏翔公司支付第二笔开发费用54,000元;奇门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拒绝验收苏翔公司完成的服务项目,应当承担苏翔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苏翔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将整理修正的《移动应用网上商城需求分析规格说明书》发送给奇门公司,完成了上述第1步工作,故奇门公司最晚应于同年12月8日向苏翔公司支付该笔款项,苏翔公司关于该笔款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奇门公司是否应向苏翔公司支付第三笔开发费用72,000元。该笔款项的支付条件为系统初验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但奇门公司拒绝对苏翔公司按约完成的具备初验条件的项目开发成果进行初验,致使苏翔公司无法收取第三笔开发费用72,000元,故苏翔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奇门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失,而且苏翔公司在本案审理中亦提供了开发成果光盘,并对开发成果当庭进行了演示,两个版本的APP软件均基本具备奇门公司所要求的功能,因此,苏翔公司关于该笔款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需要指出的是,奇门公司支付上述两笔款项后,苏翔公司应将项目开发成果以光盘形式交付给奇门公司。关于奇门公司是否应向苏翔公司支付第四笔开发费用18,000元。该笔款项的支付条件为系统上线后一个月,按照常规的软件开发流程,系统初验后,苏翔公司需要根据奇门公司在初验中提出的问题对系统进行完善,而且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苏翔公司还应提供系统安装、调试等服务以及最终用户的系统操作培训和技术培训等,现涉案合同已经解除,苏翔公司亦不再需要履行上述合同义务,故苏翔公司关于该笔款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苏翔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根据涉案合同的相关约定,奇门公司延期付款时(有正当拒付理由者除外),应按合同总额每日0.04%的标准向苏翔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奇门公司亦未请求本院对上述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故苏翔公司根据该违约金条款要求奇门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奇门公司未支付的第二笔开发费用54,000元,最晚应支付的时间为2014年12月8日,故奇门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不应该为2014年12月1日,而应该从2014年12月9日起开始计算。奇门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为以合同总金额18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04%的标准计算,从2014年12月9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鉴于苏翔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违约行为,故奇门公司反诉要求苏翔公司返还预付款36,000元以及承担违约金36,000元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苏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奇门软件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0日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于2015年8月13日解除;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奇门软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苏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26,000元;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奇门软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苏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以人民币18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04%的标准计算,从2014年12月9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苏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本诉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奇门软件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5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苏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93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奇门软件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164元;本诉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奇门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奇门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盈喆
审 判 员  刘 静
代理审判员  程 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蕴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