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多棱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博物馆与上海视加摄影有限公司、苏州多棱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2民终15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博物馆,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刚,该馆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扬,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视加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苏州多棱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小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鸿翔,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博物馆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视加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加公司)、被上诉人苏州多棱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棱镜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民初24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开庭审理。上诉人上海博物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杨、被上诉人视加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昊及被上诉人多棱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鸿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博物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视加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海博物馆与多棱镜公司就线上课程制作签订的合同中包含了2018年公众讲座的拍摄工作,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并未区分讲座拍摄和其他视频拍摄,也根本不存在多棱镜公司在一审中所主张的除讲座视频外其他线上课程视频制作的概念。多棱镜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其他视频或其他视频由多棱镜公司拍摄的事实,一审法院未就上述事实进行查明,即使存在其他视频拍摄的事实,该工作内容也包含在合同约定的多棱镜公司的视频拍摄内容中。2.上海博物馆与多棱镜公司就线上课程制作项目签订的合同系基于政府采购项目,形式是招投标。就具体的招标内容、范围等核心条款,上海博物馆具有解释条款的法律优势地位,对于意见的分歧,应当以招标人上海博物馆的意见为准。在双方对是否存在其他视频的制作有分歧时,一审法院认定多棱镜公司关于公开招标文件中的视频拍摄是指除讲座视频外的其他制作线上课程需要的视频拍摄,缺乏合理依据。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据此上海博物馆不可能将线上课程制作项目所必须的2018年公众讲座视频拍摄工作化整为零或拆分交由视加公司负责并支付对价。3.上海博物馆与视加公司就案涉拍摄项目没有签订过任何合同,视加公司主张的上海博物馆的员工与其之间就拍摄工作所作的沟通,这些员工并未获得上海博物馆相应授权。与视加公司对接业务的系上海博物馆下设部门教育部,该部门工作人员违反上海博物馆签订合同的程序,私自对外约定价格等行为缺乏合法授权,不能代表上海博物馆的意见。
被上诉人视加公司辩称:不同意上海博物馆的上诉意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上海博物馆与视加公司之间有多年合作。视加公司自2016年始即每年为上海博物馆进行常规公众讲座的录制,本案所涉的拍摄工作也延续了上海博物馆之前多年来与视加公司的交易习惯。视加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大量的聊天记录,体现了双方就2018年共计96场讲座的拍摄内容、费用、交付形式等进行的直接对接和沟通,并且上述交易内容系经上海博物馆的多位工作人员与视加公司共同确认。2.视加公司与上海博物馆就案涉公共讲座拍摄事项形成了直接的合同关系。视加公司与多棱镜公司之间没有承揽合同关系,也并非接受多棱镜公司委托承担拍摄工作。2018年初,视加公司在上海博物馆的讲座项目中经上海博物馆介绍才首次接触到多棱镜公司。对于上海博物馆与多棱镜公司之间的纠纷,视加公司不发表任何意见。视加公司根据与上海博物馆工作人员的对接内容完整地完成了拍摄工作,应当得到相应的拍摄酬劳。3.2018年以前视加公司与上海博物馆均签订了正式的书面合同。实际在2018年视加公司也反复要求上海博物馆签订书面合同,由于上海博物馆的内部程序问题,导致视加公司在2018年未能及时与上海博物馆签订合同,但是视加公司依据过去的交易习惯,在得到了上海博物馆相关工作人员的确认后即向上海博物馆提供了拍摄服务。实际上除去本案中各方争议的讲座拍摄项目之外,视加公司还为上海博物馆拍摄了其他活动项目,视加公司将2018年全部服务分为5个项目向上海博物馆索酬,其余4个项目对应的酬金在另案诉讼中均得到了支持。
被上诉人多棱镜公司辩称:不同意上海博物馆的上诉意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多棱镜公司从未与视加公司签署过任何商业合同,与视加公司之间没有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委托其拍摄或开展其他合作的合意,视加公司系受上海博物馆的直接委托开展的拍摄工作。多棱镜公司系经过上海博物馆的介绍,在2018年初上海博物馆组织的讲座项目会议中才结识的视加公司。2.多棱镜公司与上海博物馆之间签署的线上课程内容制作项目合同及补充协议中,项目内容为150个线上课程的制作,就该课程制作而言,多棱镜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协议的合同义务,交付了线上课程,通过了上海博物馆相关工作人员的验收,且上海博物馆已经支付了合同的价款。多棱镜公司本身不对讲座现场直接进行拍摄,只对视加公司拍摄的视频进行剪辑制作。多棱镜公司收取的147万余元费用中不包括讲座现场拍摄工作的费用。
视加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上海博物馆支付摄制项目服务报酬240,000元;2.判令上海博物馆支付以2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3.本案诉讼费由上海博物馆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1日,上海博物馆员工石佳微信告知视加公司:“跟陈老师确认过了,讲座拍摄费这次还是从馆里走。”视加公司回复:“好的,谢谢石老师。”石佳:“杨老师跟你约好了是吧,2500(元)一场。”视加公司回复:“嗯,说好了。我会直接把材料做好给到咨询公司(第三人)的老师那边的,那边的老师做好了再给到你们这里。”石佳:“好的。”2018年6月25日,石佳微信询问视加公司:“现在讲座拍摄一场是多少钱?”视加公司回复:“2,500元。”
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上海博物馆员工石佳、杨烨旻、曹媛、庄妤、吴在骏等人,分别通过微信与视加公司沟通讲座时间安排、要求视加公司提供拍摄的讲座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视加公司均予以回复,并通过微信发送图片、提供百度网盘链接地址等方式向上海博物馆员工提供了相关照片及视频。其中,2018年10月22日,石佳微信询问视加公司:“就是说现在已经拍了80场,已经正好20万了是吗?”视加公司回复:“石老师,是79场没错,由一场是补之前的,所以是79场没错。”石佳将文档“2018年讲座摄制统计(亚洲文会部分标黄)”微信发送给视加公司。次日,石佳微信询问视加公司:“接下来还有几场没拍呀?除了庄老师那边18号一场。”视加公司回复:“这个我不好说呀,之后不还有漆器和董其昌两个,我不知道会有多少。”
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视加公司员工徐锴和多棱镜公司员工刘祥宇等人通过微信就视加公司拍摄的2018年公众教育讲座视频交付方式等事项进行沟通。视加公司将其拍摄的2018年公众教育讲座视频通过上传百度网盘等形式交付多棱镜公司。一审审理中,多棱镜公司确认收到视加公司交付的96场讲座视频。
上海博物馆官网共上传了61场由多棱镜公司制作完成的2018年公众教育讲座线上课程,其中52场注明摄像为“上海视加摄影”。
落款日期为2017年11月的《上海博物馆线上课程制作项目公开招标情况书面报告》记载,招标人上海博物馆,招标代理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一)项目概述:供应商需根据700余场文博类讲座内容,提供文化展示类线上课程资源的前期策划设计、制作与平台运维。线上课程教学资源包括文本、教案、图片、图书、期刊、音视频、课程题库等的开发制作,实现精品文化展示类在线课程资源的集成、展示、教学应用与管理。(二)建设内容:1.课程内容策划,上海博物馆自2010年至今,开展了700余场文博展览类讲座,共计68个系列,本项目要求对该68个系列、700余场讲座内容进行整理并制作成为线上教程,要求以单个讲座为单位,提供针对性的课程内容创意策划和内容编写,制作出对应的课程资料,力求完整全面。内容策划主要包括课程选题、内容策划、资源建设三部分内容……每门课程资源中,应该包括主体资源、拓展资源、测试题三个大类。主体资源包括专家讲座视频、活动视频等,拓展资源包括讲座PPT、相关阅读书籍、文章目录、视频内容文本资料、推荐观看的视频等。2.视频拍摄和制作,投标供应商应在充分了解上海博物馆历年来讲座概况的基础上,根据主题系列讲座内容、体量以及特色,制作线上教育课程制作总体方案,提供针对性的课程创意策划方案,拍摄与制作完成不少于150集视频电子课程,每集时长60-90分钟,总时长不少于10,000分钟,根据课程内容分为若干小节,要求插入字幕,每小节提供2-3个测试题。视频拍摄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主讲专家开展拍摄活动,以实景拍摄为主,结合上海博物馆讲座特色,精心策划,并对活动资源进行加工整合,完成视频电子课程制作。每集视频内容围绕一个主题展开,最后可以切成若干个小片段,形成微课程或微课件,以方便学习和传播,实现资源的共建共享。课程资源的视频拍摄现场要有很好的光线和隔音设施。视频拍摄须制定详细的总体实施方案、拍摄方案,方案需经采购方认可。供应商必须全面落实采购方审核与修改意见,并积极补充拍摄,直至完全符合要求。供应商负责项目的承建,应组织主创人员如编导、摄像赴实地开展联络和协调等工作,根据协调结果,对摄制方案及文案进行修改。供应商完成脚本撰写后,须经采购方认可,论证及审稿费由供应商承担。经评标,多棱镜公司成为上海博物馆线上课程内容制作项目的中标单位。
签章日期为2017年11月28日的《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约定,乙方(多棱镜公司)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上海博物馆)提供服务,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合同价格为1,479,760元。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服务期限为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17年12月,上海博物馆(甲方、委托方)、多棱镜公司(乙方、受托方)签订《上海博物馆线上课程内容制作项目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实施上海博物馆线上课程内容制作项目,并支付项目实施费用,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项目实施工作,交付实施成果。本项目的有关工作进度、交付方式、验收方式由附件一载明,项目需求、制作内容由附件二约定。合同履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适当调整该期限。甲方提供项目开发制作所需要的各类资料并保证材料完整,且对这些资料承担责任,承诺不会侵犯第三方的权利。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文字、图片、语音和视频等内容仅用于该项目实施,不得将其复制、传播、出售或许可给其他第三方使用。合同金额为1,479,760元。附件二:项目实施需求,在充分了解上海博物馆历年来讲座概况的基础上,根据主题系列讲座内容、体量以及特色,提供线上教育课程制作总体方案,针对每一个讲座进行专业课程创意策划,制作完成150个视频电子课程与配套教学材料包。每个课程的视频总时长应控制在60-90分钟,根据课程内容与知识点分为若干主题小节(每小节10-20分钟左右为宜)。根据课程内容与情况为每个课程编写若干测试题(不少于10个)与供观众下载的课程资料包。课程资料包要求针对课程主题进行专业策划,以电子书形式梳理课程相关资料(如图片素材、原文及学术观点),作为拓展阅读。150个视频的总时长不少于10,000分钟,每个视频成品应至少包括课程框架、分节视频、随堂练习、资料包等部分。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视加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视加公司与上海博物馆就委托视加公司拍摄制作2018年公众教育讲座项目达成一致意见,并约定了每场拍摄的报酬为2,500元,视加公司实际履行了拍摄制作义务,并将拍摄制作的相关照片、视频交付给上海博物馆或依上海博物馆指示交付给了多棱镜公司,上海博物馆理应按约支付服务报酬。现视加公司要求上海博物馆支付其拍摄制作完成的96场讲座服务报酬及逾期付款期间相应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关于服务报酬的支付时间,双方并未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上海博物馆理应在视加公司交付成果时支付报酬。视加公司2018年12月22日前完成了相关拍摄工作并交付上海博物馆,现视加公司要求上海博物馆支付自2019年1月22日起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关于上海博物馆辩称双方并没有签订合同,上海博物馆工作人员对视加公司作出的意思表示超出其职权范围,未经上海博物馆确认,对上海博物馆不发生效力,视加公司要求付款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本案中,上海博物馆工作人员以上海博物馆名义委托视加公司拍摄制作2018年公众教育讲座项目,系执行上海博物馆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上海博物馆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本案中上海博物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视加公司在接受委托时存在恶意,故该代理行为对上海博物馆发生效力,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上海博物馆承担。上海博物馆上述辩称,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上海博物馆辩称其与多棱镜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包含了2018年公众教育讲座摄制工作,视加公司应当向多棱镜公司主张拍摄报酬。依据上海博物馆提供的《上海博物馆线上课程制作项目公开招标情况书面报告》《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上海博物馆线上课程内容制作项目补充协议》等证据,尚无法认定2018年公众教育讲座视频的拍摄工作系由多棱镜公司委托视加公司拍摄。多棱镜公司关于公开招标文件中的视频拍摄是指除讲座视频外的其他制作线上课程需要的视频拍摄,目的是辅助线上课程制作,不能理解为多棱镜公司有义务为上海博物馆拍摄线下讲座视频的述称,较为符合常理。上海博物馆上述辩称,理由不足,一审法院难以采信。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上海博物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视加公司服务报酬240,000元;二、上海博物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视加公司以2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一审案件受理费5,144元,减半收取计2,572元,由上海博物馆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上诉人上海博物馆提交了2020年6月11日上海博物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杨对员工庄妤的谈话笔录一份,以证明上海博物馆内设机构“教育部”员工在对外订立合同及约定价格过程中存在超出职权范围的行为,且视加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包含在上海博物馆与多棱镜公司签订的合同项下。两被上诉人则认为该笔录系内部谈话,且笔录中载明的当代理人余杨问及“既然多棱镜包含拍摄服务,为什么您前面还和视加有价格的沟通”时,庄妤作出的“就我个人理解,我们和多棱镜签的合同是制作合同不包含拍摄的”回答,更加印证了视加公司、多棱镜公司陈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上海博物馆与视加公司之间是否成立服务合同关系以及视加公司在本案中所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否包含在上海博物馆与多棱镜公司的线上课程制作项目合同项下。对此,上海博物馆主张其与多棱镜公司订立的相关合同中包含了2018年公众教育讲座摄制工作,其与视加公司并未签订合同,视加公司应向多棱镜公司主张拍摄报酬;而视加公司主张其与上海博物馆就案涉公共讲座拍摄事项形成了直接的合同关系,视加公司并非接受多棱镜公司委托承担拍摄工作,上海博物馆应就视加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支付对价。对于上述争议,本院认为,结合各方一、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以及相关陈述来看,视加公司负责人与上海博物馆多个工作人员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就案涉拍摄项目的具体内容、拍摄时间、交付方式,场次及价款等事项进行了多次对接沟通,可以认定双方就上述一系列事项达成了合意。且视加公司与上海博物馆之间存在长期合作关系,自2016年以来签订了多份合同,亦印证视加公司与上海博物馆之间常态化的交易模式。本案中,多棱镜公司与视加公司亦一致确认双方之间并未以任何形式订立服务合同或存在其他合作关系,而系在上海博物馆组织下分别完成案涉公共讲座的现场拍摄及后期剪辑制作工作。因此,结合以上事实,本院认为,无论上海博物馆与多棱镜公司之间的合同就拍摄工作承担的约定是否明晰,均不影响其依据与视加公司达成的合同应向视加公司支付约定的服务报酬。至于上海博物馆主张的其内设机构“教育部”员工可能存在的私自对外约定价格等无权代表情形,即使存在上述情形,亦系其内部管理问题,不能据此对抗外部当事人。一审法院综合上述一系列事实,依据各方的意思表示及履约表现认定视加公司与上海博物馆之间成立合同关系,上海博物馆应就视加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支付服务报酬24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同。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海博物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44元,由上诉人上海博物馆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何 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及小同
书 记 员  沈振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