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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视加摄影有限公司与上海博物馆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01民初24722号

原告:上海视加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雷,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博物馆,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刚,该馆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杨,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州多棱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河路**(太湖新城科创园内)。

法定代表人:姚小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视加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博物馆、第三人苏州多棱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徐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雷、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杨、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姚小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视加摄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摄制项目服务报酬24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2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自2016年开始进行合作,原告受被告委托为被告提供相关讲座项目的拍摄制作工作。2018年,被告委托原告为其拍摄2018年度的公众教育讲座项目,双方约定拍摄一场讲座的费用为2500元。2018年2月25日至2018年12月22日期间,原告共为被告拍摄了96场讲座,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绝支付相应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博物馆辩称,原、被告间并没有就2018年公众教育讲座拍摄项目签订过书面合同,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包含了2018年公众教育讲座摄制工作,被告相关工作人员在明知被告与第三人就上述摄制工作已经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对外作出的意思表示超出其职权范围,对被告不发生效力。原告应当向第三人主张拍摄报酬。

第三人苏州多棱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述称,其和原告之间不存在委托拍摄合同关系。第三人和被告签订的协议不包含线下讲座视频拍摄的内容,第三人只负责线上课程制作,相关视频素材均由被告提供,或者由被告委托原告拍摄后转交给第三人。公开招标文件中的视频拍摄是指除讲座视频外的其他制作线上课程需要的视频拍摄,目的是辅助线上课程制作,不能理解为第三人有义务为被告拍摄线下讲座视频,第三人制作完成的150场线上课程涵盖了2011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举办的各种讲座,双方在签订合同时2011年至2017年期间的课程均已举办完毕,相关讲座视频均由被告交付给第三人,双方也没有特别约定2018年的讲座视频由第三人拍摄,故第三人和被告约定的合同义务均已履行完毕,且经被告验收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供的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原告与被告员工石佳、杨烨旻、曹媛、庄妤、吴在君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与第三人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官网远程教育系统打印件等证据的真实性,被告提供的《上海博物馆线上课程制作项目公开招标情况书面报告》《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上海博物馆线上课程内容制作项目补充协议》等证据的真实性,第三人提供的《上海博物馆线上课程内容制作项目补充协议》等证据的真实性,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质证意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1日,被告员工石佳微信告知原告:“跟陈老师确认过了,讲座拍摄费这次还是从馆里走”。原告回复:“好的,谢谢石老师”。石佳:“杨老师跟你约好了是吧,2500(元)一场”。原告回复:“嗯,说好了。我会直接把材料做好给到咨询公司(第三人)的老师那边的,那边的老师做好了再给到你们这里”。石佳:“好的”。2018年6月25日,石佳微信询问原告:“现在讲座拍摄一场是多少钱”。原告回复:“2500元”。

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员工石佳、杨烨旻、曹媛、庄妤、吴在君等人,分别通过微信与原告沟通讲座时间安排、要求原告提供拍摄的讲座现场照片及视频等,原告均予以回复,并通过微信发送图片、提供百度网盘链接地址等方式向被告员工提供了相关照片及视频。其中,2018年10月22日,石佳微信询问原告:“就是说现在已经拍了80场,已经正好20万了是吗”。原告回复:“石老师,是79场没错,有一场是补之前的,所以是79场没错”。石佳将文档“2018年讲座摄制统计(亚洲文会部分标黄)”微信发送给原告。次日,石佳微信询问原告:“接下来还有几场没拍呀?除了庄老师那边18号一场”。原告回复“这个我不好说啊,之后不还有漆器和董其昌两个,我不知道会有多少”。

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原告员工徐锴和第三人员工刘祥宇等人通过微信就原告拍摄的2018年公众教育讲座视频交付方式等事项进行沟通。原告将其拍摄的2018年公众教育讲座视频通过上传百度网盘等形式交付第三人。审理中,第三人确认收到原告交付的96场讲座视频。

被告官网上传了61场由第三人制作完成的2018年公众教育讲座线上课程,其中52场注明摄像为“上海视加摄影”。

落款日期为2017年11月的《上海博物馆线上课程制作项目公开招标情况书面报告》记载,招标人上海博物馆,招标代理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一、项目内容(一)项目概述供应商需根据700余场文博类讲座内容,提供文化展示类线上课程资源的前期策划设计、制作与平台运维。线上课程教学资源包括文本、教案、图片、图书、期刊、音视频、课程题库等的开发制作,实现精品文化展示类在线课程资源的集成、展示、教学应用与管理。(二)建设内容1、课程内容策划,上海博物馆自2010年至今,开展了700余场文博展览类讲座,共计68个系列,本项目要求对该68个系列、700余场讲座内容进行整理并制作成为线上教程,要求以单个讲座为单位,提供针对性的课程内容创意策划和内容编写,制作出对应的课程资料,力求完整全面。内容策划主要包括课程选题、内容策划、资源建设三部分内容。……每门课程资源中,应该包括主体资源、拓展资源、测试题三个大类。主体资源包括专家讲座视频、活动视频等,拓展资源包括讲座PPT、相关阅读书籍、文章目录、视频内容文本资料、推荐观看的视频等。2、视频拍摄和制作,投标供应商应在充分了解上海博物馆历年来讲座概况的基础上,根据主题系列讲座内容、体量以及特色,制作线上教育课程制作总体方案,提供针对性的课程创意策划方案,拍摄与制作完成不少于150集视频电子课程,每集时长60-90分钟,总时长不少于10,000分钟,根据课程内容分为若干小节,要求插入字幕,每小节提供2-3个测试题。视频拍摄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主讲专家开展拍摄活动,以实景拍摄为主,结合上海博物馆讲座特色,精心策划,并对活动资源进行加工整合,完成视频电子课程制作。每集视频内容围绕一个主题展开,最后可以切成若干个小片段,形成微课程或微课件,以方便学习和传播,实现资源的共建共享。课程资源的视频拍摄现场要有很好的光线和隔音设施。视频拍摄须制定详细的总体实施方案、拍摄方案,方案需经采购方认可。供应商必须全面落实采购方审核与修改意见,并积极补充拍摄,直至完全符合要求。供应商负责项目的承建,应组织主创人员如编导、摄像赴实地开展联络和协调等工作,根据协调结果,对摄制方案及文案进行修改。供应商完成脚本撰写后,须经采购方认可,论证及审稿费由供应商承担。经评标,第三人成为上海博物馆线上课程内容制作项目的中标单位。

签章日期为2017年11月28日的《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约定,乙方(第三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被告)提供服务,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合同价格为1,479,760元。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服务期限为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17年12月,被告(甲方、委托方)、第三人(乙方、受托方)签订《上海博物馆线上课程内容制作项目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实施上海博物馆线上课程内容制作项目,并支付项目实施费用,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项目实施工作,交付实施成果。本项目的有关工作进度、交付方式、验收方式由附件一载明,项目需求、制作内容由附件二约定。合同履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适当调整该期限。甲方提供项目开发制作所需要的各类资料并保证材料完整,且对这些资料承担责任,承诺不会侵犯第三方的权利。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文字、图片、语音和视频等内容仅用于该项目实施,不得将其复制、传播、出售或许可给其他第三方使用。合同金额为1,479,760元。附件二:项目实施需求,在充分了解上海博物馆历年来讲座概况的基础上,根据主题系列讲座内容、体量以及特色,提供线上教育课程制作总体方案,针对每一个讲座进行专业课程创意策划,制作完成150个视频电子课程与配套教学材料包。每个课程的视频总时长应控制在60-90分钟,根据课程内容与知识点分为若干主题小节(每小节10-20分钟左右为宜)。根据课程内容与情况为每个课程编写若干测试题(不少于10个)与供观众下载的课程资料包。课程资料包要求针对课程主题进行专业策划,以电子书形式梳理课程相关资料(如图片素材、原文及学术观点),作为拓展阅读。150个视频的总时长不少于10,000分钟,每个视频成品应至少包括课程框架、分节视频、随堂练习、资料包等部分。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就委托原告拍摄制作2018年公众教育讲座项目达成一致意见,并约定了每场拍摄的报酬为2500元,原告实际履行了拍摄制作义务,并将拍摄制作的相关照片、视频交付给被告或依被告指示交付给了第三人,被告理应按约支付服务报酬。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拍摄制作完成的96场讲座服务报酬及逾期付款期间相应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关于服务报酬的支付时间,双方并未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被告理应在原告交付成果时支付报酬。原告2018年12月22日前完成了相关拍摄工作并交付被告,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9年1月22日起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关于被告辩称双方并没有签订合同,被告工作人员对原告作出的意思表示超出其职权范围,未经被告确认,对被告不发生效力,原告要求付款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本案中,被告工作人员以被告名义委托原告拍摄制作2018年公众教育讲座项目,系执行被告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被告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本案中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接受委托时存在恶意,故该代理行为对被告发生效力,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被告上述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辩称其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包含了2018年公众教育讲座摄制工作,原告应当向第三人主张拍摄报酬。依据被告提供的《上海博物馆线上课程制作项目公开招标情况书面报告》《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上海博物馆线上课程内容制作项目补充协议》等证据,尚无法认定2018年公众教育讲座视频的拍摄工作系由第三人委托原告拍摄。第三人关于公开招标文件中的视频拍摄是指除讲座视频外的其他制作线上课程需要的视频拍摄,目的是辅助线上课程制作,不能理解为第三人有义务为被告拍摄线下讲座视频的述称,较为符合常理。被告上述辩称,理由不足,本院难以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博物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视加摄影有限公司服务报酬240,000元;

二、被告上海博物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视加摄影有限公司以2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572元,由被告上海博物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连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徐 玮

书 记 员 徐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