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多棱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博物馆与苏州多棱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3民辖终2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博物馆,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杨志刚,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杨,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多棱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小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诚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鸿翔,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博物馆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多棱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172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上海博物馆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的案由应当是承揽合同纠纷,并非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是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无论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均应当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纠纷系原审原告为原审被告提供“上海博物馆教育联盟微信公众平台运营项目”服务而引发,该项目中苏州多棱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受上海博物馆委托提供微信公众号平台设计,内容整理、排版、推送等,上海博物馆向苏州多棱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报酬,符合委托创作合同的特征与要件,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委托创作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因被告上海博物馆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的规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杨浦区、黄浦区、虹口区、宝山区、崇明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原审法院基于被告住所地行使对本案的管辖权,合法有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陈瑶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兵
书 记 员 汤菁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