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盛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盛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083执198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盛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金鸡大道1355号国际科技园内B1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72525002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市金鹅街道***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923008546833W。 法定代表人:**,局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苏州盛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盛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江市仲裁委员会(2021)***字第047号裁决书,于2022年7月4日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内江中院裁定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执行标的:支付项目服务费2,757,600元及利息、仲裁费33000元。 执行过程中,鉴于被执行人系党政机关单位,根据其财政经费管理的特殊性,本院将案情向市委政法委建议,经被执行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市财政局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隆财投【2022】622号文件,将该案所涉金额启动人大审议批准程序,按规定纳入我市2023年起中长期预算规划,并报市政府。经告知申请执行人苏州盛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该处理方案,对于具体的支付方式双方再根据财政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协商处理。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内江市仲裁委员会(2021)***字第047号裁决书的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罗自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