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御云资讯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御云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范建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执1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御云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建宁。
苏州御云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范建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字第15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范建宁结欠苏州御云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5000元,合计115000元,此款于2015年11月底前支付33000元,2015年12月底前支付33000元,于2016年1月底前支付34000元,于2016年2月底前支付15000元;如范建宁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的,则苏州御云资讯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范建宁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权利人苏州御云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以***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范建宁支付1150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标的115000元。
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限期履行,但其未履行,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中,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建宁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建宁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先奇园北区6幢202室房屋及相应土地,首封法院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为此,本院向该院送达参与分配函,要求对上述房屋处置款项参与分配,但该院以处置款项尚不足以清偿其院债务为由未分配任何款项。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嗣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进程告知书,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逾期则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到庭,但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的父母现与被执行人的哥哥***居住在苏州市南环西路23号龙港花苑6幢302室。经现场调查,未发现该房屋内有人居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苏州御云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建宁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字第15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