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昆山市同心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83执2444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同心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尚东国际花苑商务楼909、9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488084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8月21日生,住昆山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2年2月16日出生,住昆山市。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同心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76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上述事实有撤回申请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同心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