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利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德臻(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3知民初66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医利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枫林路XXX号XXX楼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周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林,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明银,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幢XXX号楼XXX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上列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超,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胡盼,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医利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惠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沪73知民初6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医利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医利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医利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本勇
审 判 员  范静波
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陈蕴智
书 记 员  周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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