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利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德臻(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3知民初661号之一
原告:医利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周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林,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明银,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臻(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幢XXX号楼XXX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超,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胡盼,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惠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爱民东路XXX号。
负责人:魏文辉。
原告医利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德臻(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惠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医利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医利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医利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医利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
审 判 员  范静波
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陈蕴智
书 记 员  周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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