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利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382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医利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周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标,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超,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胡盼,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医利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医利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裁定准许医利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2021年2月23日,医利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医利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所有保全措施的申请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 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廉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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