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广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执19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人民西路1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2。

法定代表人:马刚。

委托代理人:吴志辉、周伯远均为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广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第一工业区宏峰街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T。

法定代表人:杨献汉。

关于申请执行人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9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民终15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东莞市广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东莞市广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如下义务:一、立即停止侵害申请执行人第10183792号“盈峰”、第22166066号“盈峰环境”注册商标权;二、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盈峰”或者与“盈峰”相近似的字样的企业名称;三向申请人清偿债务暂合计人民币570123元,此外,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执行8101.23费元,以上款项合计578224.23元。

依照本院作出的(2019)粤19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民终15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如下: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也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

2、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注册所在地,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而无法进一步采取执行措施。

3、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银行存款人民币1716元,扣除执行费50元,将余款人民币166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4、因款项未足额清偿,本院分别于2020年12月9日、2021年5月8日二次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5、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

综上,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19执19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永棋

审判员  吴晋城

审判员  黎棣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