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权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执异147号

异议人(被保全人):深圳市权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榭里花园8栋1102。

法定代表人:李野。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新宏,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保全人: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清华信息港研发楼B座30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申请保全人: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人民西路1818号。

法定代表人:马刚。

上列申请保全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君元,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申请保全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权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野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9)粤0606民初28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深圳市权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野在银行的存款196088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深圳市权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深圳市权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称,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06民初28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深圳市权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野在银行的存款196088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但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冻结了深圳市权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证券子账户08×××45内所持证券代码000967的盈峰环境股票12210505股。按照当前股价6.88元计算,法院冻结的资产高达84008274.4元,远远超过原告请求的财产保全范围和裁定书确定的保全范围,法院仅应冻结其中2850125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请求解除对超出标的19608857元范围内财产的冻结。

两申请保全人认为,(2019)粤0606民初2849号案件对涉案股票的冻结属于轮候冻结,不产生正式冻结的效力,不存在超标的冻结的情况,且股价波动较大,按照异议人的要求解除冻结极大可能损害申请保全人的利益,故请求驳回其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权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野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9)粤0606民初28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深圳市权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野在银行的存款196088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于2019年1月30日轮候冻结了深圳市权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证券子账户08×××45内所持证券代码000967的盈峰环境股票12210505股。

另查,根据异议人在听证过程中提供的证券代码000967的盈峰环境股票的股价打印件,该股票2019年3月22日收盘价为7.01元。异议人称,证券代码000967的盈峰环境股票最近一年即2018年3月26日至2019年3月25日的股价在5.29元至8.77元之间波动。

异议人提供了(2019)粤0606民初284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证券代码000967的盈峰环境股票股价打印件等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轮候冻结自登记在先的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因此,在登记在先的冻结被解除或执行完毕前,轮候冻结并不能产生冻结的效力。本院依据(2019)粤0606民初2849号民事裁定书对深圳市权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证券代码000967的盈峰环境股票12210505股的冻结属于轮候冻结,故在登记在先冻结的措施解除前尚未正式产生冻结的法律效力,异议人不能对此提起执行异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权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福增

人民陪审员  冯文君

人民陪审员  陈嘉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俞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