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民终15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马刚,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辉,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盈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第一工业区宏峰街**div>
法定代表人:杨大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平,广东旭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丽珊,广东旭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峰股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盈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盈峰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9民初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盈峰股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辉、东莞盈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平、冯丽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盈峰股份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判令东莞盈峰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盈峰股份公司“盈峰”、“盈峰环境”注册商标专用权;3.判令东莞盈峰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盈峰股份公司“盈峰”企业名称权;4.判令东莞盈峰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盈峰”或与“盈峰”相近似的字样;5.判令东莞盈峰公司立即销毁侵权产品及宣传资料;6.判令东莞盈峰公司在《中国工商报》、《南方都市报》、《东莞日报》显著位置(中缝除外)连续30天就其实施的商标侵权及不正竞争行为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向盈峰股份公司公开道歉;7.判令东莞盈峰公司赔偿盈峰股份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8.判令东莞盈峰公司赔偿盈峰股份公司的维权合理支出70123元;9.判令东莞盈峰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对盈峰股份公司的企业字号及“盈峰”、“盈峰环境”商标的知名度的事实未予查明,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盈峰股份公司将“盈峰”及“盈峰环境”作为企业字号及注册商标使用,具有较长的历史,原审法院对该事实未予查明。盈峰股份公司于2000年在深交所主板上市,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峰投资公司)于2006年收购盈峰股份公司30%以上股份成为盈峰股份公司的控股母公司,此时盈峰股份公司的母公司字号即包含有“盈峰”。盈峰投资公司于2011年11月14日就在环保设备所属的第11类、第7类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盈峰”商标,于2013年1月14日获得核准注册,可见盈峰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最早自2013年即开始使用“盈峰”注册商标于环保设备相关商品上。盈峰股份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更名为现公司名称,沿用其控股母公司的“盈峰”字号,盈峰股份公司至此取得了“盈峰”企业名称权,可见盈峰股份公司最早于2015年12月24日即使用“盈峰”作为企业字号,经营环保相关业务。2.盈峰股份公司是环保行业的实力企业,在环保行业中营业额突出,中标了大量重要政府环保工程的业务,足以证明“盈峰”、“盈峰环境”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在环保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原审法院对该重要事实未予查明。3.盈峰股份公司在行业内获得了显著的奖项荣誉和排名,足以证明“盈峰”、“盈峰环境”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在环保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原审法院对该重要事实未予查明。4.盈峰股份公司在媒体上频繁报道宣传,足以证明“盈峰”、“盈峰环境”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在环保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原审法院对该重要事实未予查明。二、原审判决对东莞盈峰公司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事实及类型未予查明,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本案中,盈峰股份公司分别列举并控诉了东莞盈峰公司的以下几类侵权行为:1.东莞盈峰公司使用了与盈峰股份公司的注册商标“盈峰”及“盈峰环境”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YF盈峰”及“盈峰环保”,宣传推广与盈峰股份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包括油烟净化器、活性炭吸附箱、废气净化塔、活性炭吸附塔、酸雾洗涤塔、粉尘处理塔、废气处理设备、喷淋塔等产品。2.东莞盈峰公司将盈峰股份公司的注册商标“盈峰”“盈峰环境”作为企业名称突出使用,并推广宣传与盈峰股份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商品,构成商标侵权。3.东莞盈峰公司实施了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字号,以及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原审判决对东莞盈峰公司的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情节未予查明,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东莞盈峰公司的经营范围、其在网站上的宣传,证明其是大型的具有设备制造能力、设备安装能力的综合型生产厂家。2.东莞盈峰公司已经实施了严重的侵权行为。东莞盈峰公司在其官网的成功案例显示,东莞盈峰公司已经完成了15例由东莞盈峰公司制造、销售、安装的大型环保设备的成功案例,工程地点遍布广东。东莞盈峰公司制造、销售的环保设备多种多样。东莞盈峰公司依靠“盈峰”、“盈峰环境”的知名度牟取了巨额利益。四、原审判决认定东莞盈峰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适用法律严重错误。1.原审判决认为盈峰股份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东莞盈峰公司实际在产品上使用了盈峰股份公司的注册商标,因此不构成商侵权。但东莞盈峰公司在网络上大范围的产品宣传推广中使用“YF盈峰”“盈峰环保”的行为,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足以构成商标侵权。2.原审判决认为东莞盈峰公司是第25866378号“YF盈峰”商标的权利人,因此其合法权利应受到保护,故本案中不构成侵权。但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电暖器、水冲设备”,并未涉及到东莞盈峰公司宣传的空气净化装置等产品。东莞盈峰公司在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上没有任何合法权益应予保护。3.原审判决认为盈峰股份公司没有“盈峰环保”注册商标,因此东莞盈峰公司使用“YF盈峰”“盈峰环保”的行为不会构成混淆。但盈峰股份公司“盈峰”及“盈峰环境”商标中“盈峰”文字是最具显著部分,“环保”属于行业,东莞盈峰公司使用“YF盈峰”及“盈峰环保”商标,最为显著的也是“盈峰”二字,无论读音、词义及形式上,二者都构成近似商标。五、原审判决认定东莞盈峰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东莞盈峰公司的名称中,“盈峰”是字号,“环保”仅是行业,原审判决认为“盈峰环保”属于字号显然是错误的。本案中,盈峰股份公司据以控诉东莞盈峰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事实及理由有二:一是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了盈峰股份公司在先使用的“盈峰”字号,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了与盈峰股份公司注册商标“盈峰”相同的文字,与盈峰股份公司注册商标“盈峰环境”相似的文字,构成商标法五十八条规定的“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原审法院对盈峰股份公司的主张却不予正面回应,仅以东莞盈峰公司持有一个毫不相关的注册商标来搪塞,完全没有体现司法的专业性,更有损司法严肃。
东莞盈峰公司辩称,1.盈峰股份公司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东莞盈峰公司使用的商号是于2017年1月17日经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使用的第25866378号“盈峰YF”注册商标是于2018年10年28日获得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故东莞盈峰公司使用“盈峰YF”商标及相关商号是合法有效。盈峰股份公司认为东莞盈峰公司违法侵害其商标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应先向商标局提起撤销诉讼,再另行主张权利。2.盈峰股份公司并无实质证据证明东莞盈峰公司存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其商标权行为的情形。东莞盈峰公司在宣传平台及宣传手册中使用“盈峰YF”、“盈峰环保”或“东莞盈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并不与盈峰股份公司所有“盈峰”“盈峰环境”商标标识产生冲突或混淆。3.东莞盈峰公司注册资本虽是500万元,但仅是认缴资金而非实缴资金,东莞盈峰公司的财务报告亦可证明自2017年1月经营以来,其实际盈利仅有7万元左右。盈峰股份公司诉请东莞盈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4.东莞盈峰公司以“盈峰环保”四个字作为整体字号使用,并非单独以“盈峰”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两者区别甚远,可见东莞盈峰公司无使他人混淆的意图,主观上亦无“傍名牌,搭便车”的故意。且东莞盈峰公司系在工商局登记的经营范围内生产经营,合法使用“盈峰环保”、“盈峰YF”的商号、商标,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盈峰股份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东莞盈峰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盈峰股份公司“盈峰”、“盈峰环境”注册商标专用权;2.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盈峰”或与“盈峰”相近似的字样;3.立即销毁侵权产品及宣传资料;4.在《中国工商报》、《南方都市报》、《东莞日报》显著位置(中缝除外)连续30天就其实施的商标侵权及不正竞争行为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向盈峰股份公司公开道歉;5.赔偿盈峰股份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6.赔偿盈峰股份公司的维权合理支出70123元(含律师费6万元、公证费5600元、检索费4523元);7.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查明:盈峰股份公司于1993年设立,于2015年12月24日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由原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现企业名称。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包括环境监测仪器的研发、维修及运营服务、环境治理技术开发、咨询及服务、环境治理设施的运营服务、环境工程、环保工程、市政工程、水利水务工程的设计、施工、水污染治理、水处理等。案外人盈峰投资公司是第10177972号“盈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包括家用电动搅拌机、厨房用电动机器、家用豆浆机、电子工业设备、电控拉窗帘装置、冷凝器(蒸汽)(机器部件)、离心机、离心机(机器)、阀(机器零件)、空气冷凝器、空气冷却器、冷凝装置等;盈峰投资公司是第10183792号“盈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水冷却装置、冷却设备和装置、玻璃钢冷却塔、通风柜、空气冷却装置、空气调节设备、空气调节装置、风扇(空气调节)、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排气风扇等,注册有效期均自2013年1月14日至2023年1月14日;盈峰投资公司是第22166066号“盈峰环境”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空气除臭装置、空气冷却装置、空调用过滤器、空气再热器、空气过滤设备、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水净化装置、气体净化设备、污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等,注册有效期自2018年1月21日至2028年1月20日);盈峰投资公司是第22165283号“盈峰环境”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包括电子工业设备、清洁用除尘装置、过滤机、净化冷却空气用过滤器(引擎用)、气动传送装置、清洗设备、废物处理装置等,注册有效期自2018年2月28日至2028年2月27日。盈峰投资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出具商标授权证明,授予盈峰股份公司以排他许可方式取得第10177972号“盈峰”、第10183792号“盈峰”、第22166066号“盈峰环境”、第22165283号“盈峰环境”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授予盈峰股份公司对侵犯该商标权利的行为单独提起诉讼权利和义务。
东莞盈峰公司于2014年10月设立,于2017年1月17日经核准由原东莞市华绰家具有限公司变更为现企业名称。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销售环保设备、空气净化器、塑胶制品、销售机电设备及配件、水处理设备、管道配件、仪器仪表、建筑材料、环保工程、环保设备安装及维修、污水处理工程等。东莞盈峰公司是第25866378号“盈峰YF”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电暖器、水冲洗设备等,注册有效期自2018年10月28日至2028年10月27日。
2018年11月23日,盈峰股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会信来到广东省广州市粤公证处,在公证员吴某公证处工作人员岑某监督下,盈峰股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会信在该处使用保全证据专用计算机及网络进行了网络操作,并对相关网页进行截屏保存。2018年12月13日,广东省广州市粤公证处出具(2018)粤广南粤第11740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经查,涉案截屏保存的相关网页(东莞盈峰公司企事业网)东莞盈峰公司均使用“盈峰YF”、“盈峰环保”或“东莞市盈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标识,并无单独使用“盈峰”、“盈峰环境”标识。
2018年12月4日,盈峰股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会信来到广东省广州市粤公证处,在公证员吴某公证处工作人员张某监督下,盈峰股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会信在该处使用保全证据专用计算机及网络进行了网络操作,并对相关网页进行截屏保存。2018年12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粤公证处出具(2018)粤广南粤第11581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经查,涉案截屏保存的相关网页(慧聪网)东莞盈峰公司均使用“盈峰YF”、“盈峰环保”或“东莞市盈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标识,并无单独使用“盈峰”、“盈峰环境”标识。
2018年12月4日,盈峰股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会信来到广东省广州市粤公证处,在公证员吴某公证处工作人员张某监督下,盈峰股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会信在该处使用保全证据专用计算机及网络进行了网络操作,并对相关网页进行截屏保存。2018年12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粤公证处出具(2018)粤广南粤第11582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经查,涉案截屏保存的相关网页(阿里巴巴网)东莞盈峰公司均使用“盈峰YF”、“盈峰环保”或“东莞市盈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标识,并无单独使用“盈峰”、“盈峰环境”标识。
2019年3月8日,东莞盈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中平来到广东省东莞市部公证处,在公证员关某公证处工作人员林某监督下,盈峰股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中平在该处计算机及网络进行了网络操作,并对相关网页进行截屏保存。2019年3月12日,广东省东莞市部公证处出具(2019)粤莞东部第4814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经查,该公证书载明东莞盈峰公司使用的“盈峰YF”商标已经通过商标局登记审批备案。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原审法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原审法院认为,盈峰股份公司经授权取得第10177972号“盈峰”、第10183792号“盈峰”、第22166066号“盈峰环境”、第22165283号“盈峰环境”注册商标的单独使用权,上述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且盈峰股份公司经授权取得对侵犯该商标权利的行为单独提起诉讼的权利,盈峰股份公司是本案适格主体,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盈峰股份公司并主张东莞盈峰公司使用“东莞市盈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商号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本案系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东莞盈峰公司使用涉案标识、商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对此,原审法院主要作如下分析:
首先,盈峰股份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东莞盈峰公司侵害第10177972号“盈峰”、第10183792号“盈峰”、第22166066号“盈峰环境”、第22165283号“盈峰环境”注册商标专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的规定,盈峰股份公司应举证证明东莞盈峰公司存在上述侵权行为。对此,盈峰股份公司提交的(2018)粤广南粤第11581号公证书、(2018)粤广南粤第11582号公证书、(2018)粤广南粤第11740号公证书、东莞盈峰公司的宣传手册仅能证明东莞盈峰公司在公司宣传图片中使用了“盈峰YF”、“盈峰环保”或“东莞市盈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标识,并无证据证明东莞盈峰公司有实际生产产品,并在产品或公司宣传图片中单独使用“盈峰”、“盈峰环境”标识,考虑到东莞盈峰公司是第25866378号“盈峰YF”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同样包括第11类,包括电暖器、水冲洗设备等,其合法权益依法亦应受法律保护,且盈峰股份公司无证据证明享有“盈峰环保”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审法院认为东莞盈峰公司在公司宣传图片中使用“盈峰YF”、“盈峰环保”标识不会构成混淆,并未构成侵权,盈峰股份公司主张东莞盈峰公司构成侵害商标权,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盈峰股份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东莞盈峰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的规定,盈峰股份公司应举证证明东莞盈峰公司存在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本案中东莞盈峰公司使用的“东莞市盈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商号,主要是以“盈峰环保”四字作为整体字号使用,并非单独将“盈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考虑到盈峰股份公司无证据证明享有“盈峰环保”注册商标专用权,东莞盈峰公司是第25866378号“盈峰YF”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同样包括第11类,包括电暖器、水冲洗设备等,且东莞盈峰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销售环保设备、空气净化器、塑胶制品、销售机电设备及配件、水处理设备、管道配件、仪器仪表、建筑材料、环保工程、环保设备安装及维修、污水处理工程等,其合法权益依法亦应受法律保护。原审法院认为东莞盈峰公司使用“东莞市盈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商号并未构成不正当竞争,盈峰股份公司主张东莞盈峰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盈峰股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7290.86元,由盈峰股份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粤广南粤第11740号、第11581号公证书显示,东莞盈峰公司在网页宣传推广有关产品的图片的下方单独使用“盈峰”二字,原审法院认为东莞盈峰公司无单独使用“盈峰”标识,属查明事实不清,本院予以纠正。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余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盈峰股份公司为证明其系环保行业的知名企业,其“盈峰”、“盈峰环境”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在环保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向原审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盈峰股份公司官方网站网页,主要内容有:“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盈峰环境,股票代码:000967),是以环卫机器人为龙头的高端装备制造+环境综合服务商。公司前身是创办于1974年的上虞风机厂。2000年3月30日在深交所上市。”“2015年公司进行战略转型升级,高起点、大步伐跨入环保领域。先后以17亿元全资收购环境监测行业实力企业——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星公司)、1亿控股固废发展平台——深圳市绿色东方环保有限公司。2016年3月,公司正式更名为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7月,公司以5.48亿收购大盛环球100%、明欢有限100%股权和亮科环保55%股权,全面布局污水处理业务及生态修复业务。2018年,公司以152.5亿全资收购中联环境,全面布局环卫装备领域,大力发展智能化、无人化环卫服务。”“至此,盈峰环境在环保行业完成了全产业链布局。构建了涵盖环卫、环保装备、环境监测、水治理、气治理、固废处理、环卫一体化等各项环保细分业务的环保综合大平台。”
2.《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其中记载盈峰股份公司主要业务涵盖环境监测、环境综合治理、高端装备制造等业务,其中:2015年营业收入超过30亿元、2016年营业收入超过34亿元,2017年营业收入超过48亿元。
3.中国环境报社、中国环保产业研究院于2018年2月6日发布的《环保产业上市公司排行榜(2015.7-2017.6)》,其中记载盈峰股份公司的营业收入位列环保行业上市公司第33位,环境监测业务位列行业第一。
4.盈峰股份公司部分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包括:宇星公司、深圳市绿色东方环保有限公司、广东威奇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亮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
5.中标公告及中标工程现场照片,主要包括:宇星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方于2016年12月竞投中标吴忠市清水沟、南干沟人工湿地水质改善工程项目EPC承包合同,项目预中标价16380万元;宇星公司于2016年11月中标中山火炬开发区内河涌综合整治一期生态项目,项目预中标价超过8650万元;宇星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方于2017年4月中标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巴林右旗大板镇第二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估算全周期收入超过28660万元;宇星公司于2017年8月中标江西会昌台商创业基地西区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工程设计、施工、设备采购总承包(EPC)项目,中标金额超过4939万元;宇星公司于2017年7月中标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车身涂装线VOCs达标排放改造项目(B包)合同,项目中标金额1799万元;宇星公司作为联合体主体于2017年9月中标湖南省中方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PPP项目,中标项目总投资超过23193万元;宇星公司于2017年10月中标河北省邢台市乡镇小型空气站建设项目中的两个标段,中标总金额超过1965万元;宇星公司作为联合体主体于2017年10月中标安徽省萧县乡镇污水处理工程西部区域PPP项目,项目投资金额超过39334万元,全生命周期收入超过98258万元;宇星公司作为联合体主体于2017年11月分别中标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乡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PPP项目、通山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PPP项目,两个项目合计投资金额超过43053万元;盈峰股份公司于2018年2月中标河南省驻马店泌阳县垃圾焚烧热电联项目,总投资约3.15亿元;广东亮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主体于2018年8月中标东莞市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EPC-O项目(标段一),项目中标金额超过18242万元;宇星公司于2018年10月中标青铜峡新材料基地污水处理厂尾水水质提升及回用工程(EPC)总承包项目,中标金额超过4699万元;盈峰股份公司于2017年2月与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政府签订了《仙桃市循环经济产业园PPP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总投资概算约20亿元;盈峰股份公司于2017年6月与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人民政府签订《阜南县全域环境综合治理及投资合作框架协议》,总投资概算约40亿元;盈峰股份公司作为牵头方于2017年7月与安徽省黄山市环境保护局签订了《黄山市农村污水治理PPP项目合作协议》,总投资约为3-4亿元;盈峰股份公司于2017年8月与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人民政府签订《环境综合服务PPP项目框架协议》,总金额约为25亿元;等。
6.盈峰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获得的各类社会荣誉证书,包括:2016年9月20日中国自主品牌峰会组委会颁发的“2016中国自主品牌100佳”;2017年5月盈峰股份公司获得聪慧网中国环保水处理行业品牌盛会“2016年度卓越影响力品牌”;2017年6月中国环境投资联盟、环境企业家联合会组成的绿英奖评选委员会为表彰盈峰股份公司2016-2017年度在环境领域的优异表现,授予其“环境综合服务标杆企业绿英奖”;2018年4月绿英奖评选委员会为表彰盈峰股份公司2017-2018年度在环境领域的优异表现,授予其“环境综合服务标杆企业绿英奖”;E20环境平台、E20研究院授予盈峰股份公司“2016年度中国固废行业细分领域领跑及单项能力领跑企业-生活垃圾领域领先企业-焚烧投资运营年度成长”称号;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11月获得广东省工商联合会“2018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第86位;2016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有限公司“SHANGFENG及图”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2016年5月广东威奇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使用在电线、磁线、电磁线圈商品上第3078204号“Vellkey威奇”商标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宇星公司于2016年6月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评为连续八年(2008-2015)“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宇星公司于2017年6月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评为连续九年(2008-2016)“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宇星公司于2018年6月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评为连续十年(2008-2017)“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宇星公司于2016年1月被中国环境报社授予“环保优秀品牌企业”称号;宇星公司于2018年1月被中国环境报社授予“环保优秀品牌企业”称号;深圳市绿色东方环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被中国环境报社授予“环保优秀品牌企业”称号;等。
7.盈峰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获得的各类科学技术类奖项、发明专利,包括: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被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授予“浙江省企业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称号;宇星公司于2015年12月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认定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宇星公司于2014年11月被评选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宇星公司YX-TBRG翻斗式雨量计(技术)列入《2015年度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被认定为水利先进实用技术;宇星公司“RTU、翻斗式雨量计、气泡式水位计、无线预警广播、山洪预警软件、声波式水位计(产品)”被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评选为2017年度《全国水利系统优秀产品招标重点推荐目录》;宇星公司2300M机组坑口自备电厂石灰石-石膏法烟气脱硫工程被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确认为2010年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宇星公司于2013年被评为“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宇星公司于2016年1月被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认定为2015年广东省创新型企业;发明专利50余件;等。
8.盈峰股份公司近年积极参加各类与环保相关的行业协会、展会,在行业协会担任重要职位,在行业内具有知名度,包括:盈峰股份公司于2018年4月成为中国工业节能与清洁生产协会副会长单位;盈峰股份公司于2018年11月成为北京生态设计与绿色制造促进会副会长单位;宇星公司于2016年1月成为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副会长单位;盈峰股份公司就参加2018年6月在北京举办的第十六届中国国际环保展与北京瑞恩国际会展有限公司签订《SkyVision展览服务合约》;盈峰股份公司与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于2018年4月26日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就“2018环保产业创新发展大会”和“CIEPEC”合作达成协议;盈峰股份公司参加2018年9月“中国环博会·广州展”;盈峰股份公司参加2019年4月“第20届中国环博会”。
9.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检索报告,检索年限为2002年1月1日-2018年11月20日,以“盈峰and(环境or环保)”为检索词,在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标题及内文字段检索,检出报纸文献3956篇,根据客户要求挑选及打印全文122篇。盈峰股份公司以此证明其自上市以来,在全国各大报刊上发布大量关于盈峰股份公司的广告及相关报道,其中新闻报道均以“盈峰”称呼盈峰股份公司,因此“盈峰”是盈峰股份公司具有极高知名度的企业名称。
10.网易网、搜狐网、北极星环保网、中国固废网等门户网站及行业专业网站持续对盈峰股份公司进行的报道。
盈峰股份公司为本案支付了律师代理费6万元、公证费5600元、检索费4523元,并提供了相应的发票支持其主张。
二审庭审中,盈峰股份公司明确认为东莞盈峰公司在以下商品上使用了“YF盈峰”“盈峰”字样:油烟净化器、活性炭吸附箱、废气净化塔、活性炭吸附塔、粉尘处理塔、废气处理设备、喷淋塔,并认为上述商品与第22166066号“盈峰环境”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属于相同商品,与第10183792号“盈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空气调节设备、通风设备和装置”构成类似商品。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综合盈峰股份公司上诉请求、理由和东莞盈峰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东莞盈峰公司是否侵犯了盈峰股份公司涉案“盈峰”“盈峰环境”注册商标专用权;东莞盈峰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东莞盈峰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一、关于东莞盈峰公司是否侵犯了盈峰股份公司涉案“盈峰”“盈峰环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本案中,盈峰股份公司请求保护第10177972号“盈峰”、第10183792号“盈峰”、第22166066号“盈峰环境”、第22165283号“盈峰环境”注册商标权,并认为:1.东莞盈峰公司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盈峰股份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YF盈峰”“盈峰环保”标识,构成商标侵权;2.东莞盈峰公司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盈峰股份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作为企业的字号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本院对此分析如下:
(一)东莞盈峰公司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盈峰股份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侵犯了盈峰股份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下同)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本案中,盈峰股份公司请求保护的“盈峰”“盈峰环境”注册商标中的“盈峰”二字并不是固定的中文文字,其作为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盈峰股份公司涉案第10177972号、第10183792号“盈峰”注册商标于2013年1月14日就获得核准注册,盈峰股份公司的前身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经核准变更为现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为“盈峰”,并在深交所主板上市,股票名称简称为“盈峰环境”,代码为000967。盈峰股份公司涉案第22166066号、第22165283号“盈峰环境”于2018年1月、2018年2月获得核准注册。盈峰股份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其经过长期、持续、广泛的使用和广告宣传,“盈峰”“盈峰环境”作为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以及作为企业字号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如:《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显示其主要业务涵盖环境监测、环境综合治理、高端装备制造等业务;营业收入稳步增长,从2015年30亿元增长到2017年48亿元;《环保产业上市公司排行榜(2015.7-2017.6)》显示盈峰股份公司的营业收入位列环保行业上市公司第33位,环境监测业务位列行业第一;盈峰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近年在环保产业中中标大型项目较多、金额较大,并且在中标的环保工程施工及环保设备上使用“盈峰”“盈峰环境”字样;盈峰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获得了不少荣誉称号、各类科学技术类奖项、发明专利;全国各大报刊和网站发布了大量关于盈峰股份公司的广告及相关报道;等等。盈峰股份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为“盈峰”“盈峰环境”,企业字号亦为“盈峰”,二者指向的权利人和市场主体均一致,其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商誉、形成的知名度和影响相互相成,互相辐射,互相提升。盈峰股份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其涉案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在东莞盈峰公司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一定的影响。
本案中,盈峰股份公司认为东莞盈峰公司生产、销售的油烟净化器、活性炭吸附箱、废气净化塔、活性炭吸附塔、粉尘处理塔、废气处理设备、喷淋塔等商品侵害了盈峰股份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权。经审理查明,东莞盈峰公司在网站上宣传、推广的上述产品,属于工业设备或商用设备,其与盈峰股份公司第22166066号“盈峰环境”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构成相同商品,与第10183792号“盈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空气调节设备、通风设备和装置”构成类似商品,与第10177972、第2216528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相同也不类似。东莞盈峰公司在其官网等网站上宣传、推广上述被诉侵权产品时上使用“盈峰”“盈峰环保”标识,该标识或者其主要识别部分为“盈峰”二字,与盈峰股份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盈峰”“盈峰环境”中的“盈峰”二字完全相同,因此属于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综上所述,因盈峰股份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一定知名度,东莞盈峰公司未经盈峰股份公司的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盈峰股份公司第22166066号、第10183792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应认定其侵犯了盈峰股份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权,盈峰股份公司该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东莞盈峰公司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盈峰股份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作为企业的字号突出使用,侵犯了盈峰股份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构成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东莞盈峰公司在其官网中使用“东莞市盈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时,将“盈峰环保”四个字用红色字体标注,而其他文字使用黑色字体标注,从而突出了“盈峰环保”四个字;在网页中间位置以黄色、大号字体突出使用“盈峰环保”四个字。东莞盈峰公司在其官网等网站上宣传、推广与盈峰股份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时,突出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盈峰环保”四个字,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依法应认定其侵害了盈峰股份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权,盈峰股份公司该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三)东莞盈峰公司关于其不侵犯盈峰股份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权的理由不成立。
东莞盈峰公司辩称其是合法使用经核准注册的第25866378号“盈峰YF”注册商标,不构成对盈峰股份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权的侵犯。但是该注册商标核准的时间远远晚于盈峰股份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准时间,而且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电暖器、水冲洗设备,分别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1111类小型取暖器和第1109类卫生设备。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为工业用或者商用环保设备,与东莞盈峰公司第25866378号“盈峰YF”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属于相同商品,也不属于类似商品。也就是说,东莞盈峰公司在本案被诉侵权商品上并不享有注册商标权,因此,东莞盈峰公司上述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东莞盈峰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本案中,东莞盈峰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经核准由原东莞市华绰家具有限公司变更为现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变更为“研发、生产、销售:环保设备、空气净化器、塑胶制品;销售:机电设备及配件、水处理设备、管道配件、仪器仪表、建筑材料;环保工程:环保设备安装及维修;污水处理工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该经营范围与盈峰股份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与盈峰股份公司部分经营范围亦相同或者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正如前面所述,盈峰股份公司已提供大量证据证明其涉案注册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企业名称亦具有一定的影响,东莞盈峰公司作为后来的从事与盈峰股份公司相同或者近似经营范围的企业,在登记及使用企业名称时,应主动避让,以避免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企业名称等权利产生直接冲突,但东莞盈峰公司仍将“盈峰”二字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并使用,该行为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误以为东莞盈峰公司及其经营的商品与盈峰股份公司之间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从而攀附了盈峰股份公司的商誉与信誉,不正当地挤占了盈峰股份公司的市场份额,损害了盈峰股份公司的合法利益,因此应认定东莞盈峰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东莞盈峰公司辩称其企业名称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使用该企业名称具有合法性,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对此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准登记企业名称时,主要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并没有对该企业名称是否会侵害他人在先权利进行实质性审查,也就是说,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等于其实质上就不会侵害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因此东莞盈峰公司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东莞盈峰公司还辩称其系将“盈峰环保”四个字作为整体字号使用,并非单独将“盈峰”二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而且“盈峰环保”与“盈峰”“盈峰环境”具有明显区别,故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对此认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东莞盈峰公司的全称为“东莞市盈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中“东莞市”为行政区域名称,“环保科技”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有限公司”为公司的组织形式,只有“盈峰”二字才能起到其与其他市场主体相区别的识别作用,因此,“盈峰”才是该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东莞盈峰公司认为“盈峰环保”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东莞盈峰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本案中,东莞盈峰公司侵犯了盈峰股份公司涉案第10183792号“盈峰”、第22166066号“盈峰环境”注册商标权,盈峰股份公司请求判令东莞盈峰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该两个注册商标权,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盈峰股份公司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东莞盈峰公司侵害了其第10177972号“盈峰”、第22165283号“盈峰环境”注册商标权,故其请求判令东莞盈峰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该两个注册商标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本案中,东莞盈峰公司的企业名称侵犯了盈峰股份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故本院依法应判决其停止使用含有“盈峰”或者与“盈峰”相近似的字样的企业名称。盈峰股份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有被诉侵权标识,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东莞盈峰公司存有宣传资料,故其请求判令东莞盈峰公司销毁侵权产品及宣传资料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赔礼道歉是指责令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公开认错、表示歉意,消除影响是指行为人因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应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不良后果,该两种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是针对人格权或名誉权受到侵害而采取的,但侵害商标权及企业名称权,主要侵害的是财产权,因此盈峰股份公司请求判令东莞盈峰公司在有关报刊上就其实施的侵权行为进行澄清、消除影响,并向盈峰股份公司公开道歉,该诉讼请求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本案中,盈峰股份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东莞盈峰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也没有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因此应适用法定赔偿原则确定东莞盈峰公司所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东莞盈峰公司既侵害了盈峰股份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权,又侵害了盈峰股份公司企业名称权。2.盈峰股份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影响。3.东莞盈峰公司的侵权规模:(1)东莞盈峰公司注册资本达500万元;(2)东莞盈峰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称其是专业的环保设备生产和制造商,在慧聪网站“公司简介”中称公司“厂房建筑面积6000平方,办公区800平米”,“公司拥有多条PP管线及板材生产线”,表明其具有较强的生产能力和工程承担实力;(3)东莞盈峰公司在其官网介绍的“成功案例”中,展示了12个由东莞盈峰公司制造、销售和安装的大型环保设备案例,但盈峰股份公司没有提供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相关案例确实存在,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相关案例的工程造价或东莞盈峰公司因此所获得的利益的情况;(4)东莞盈峰公司在官方网站、阿里巴巴网站和慧聪网站等网站进行现场、推广。本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酌定东莞盈峰公司赔偿盈峰股份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对盈峰股份公司超过该数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盈峰股份公司为制止东莞盈峰公司的侵权行为,支付了律师代理费6万元、公证费5600元、检索费4523元,共计70123元,上述费用均有相应的发票予以证实,且属于合理开支,东莞盈峰公司对此应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盈峰股份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9民初21号民事判决;
二、东莞市盈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0183792号“盈峰”、第22166066号“盈峰环境”注册商标权;
三、东莞市盈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盈峰”或者与“盈峰”相近似的字样的企业名称;
四、东莞市盈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五、东莞市盈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理开支共计70123元;
六、驳回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为47290.86元,共计94581.72元,由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000元,由东莞市盈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6581.72元。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分别向原审法院和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和本院分别退回其33290.86元;东莞市盈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向原审法院和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3290.8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邓燕辉
审判员 郑 颖
审判员 林恒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艳
书记员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