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色东方环保有限公司、河北澳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144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绿色东方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清华信息港a座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2484482M。
法定代表人:焦万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乐,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澳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269号师大科技楼b座5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0A8DTH99。
法定代表人:吴品敬,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菲,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人民西路1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096799222。
法定代表人:马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乐,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绿色东方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东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澳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晗公司)及原审被告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峰环境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1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澳晗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一、判决绿色东方公司立即支付澳晗公司咨询服务费500万元;二、判决绿色东方公司向澳晗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4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至款清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2019年8月19日的资金占用损失为51837.50元);三、判决盈峰环境公司对绿色东方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绿色东方公司、盈峰环境公司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判决:一、绿色东方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澳晗公司支付服务费10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澳晗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绿色东方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62.86元,由澳晗公司33362.86元、绿色东方公司负担13800元。
绿色东方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澳晗公司诉讼请求;二、澳晗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澳晗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盈峰环境公司陈述称:同意绿色东方公司上诉意见。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绿色东方公司、澳晗公司签订《项目咨询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绿色东方公司主张涉案项目谈判未与招标人达成一致,是招标人的原因导致,其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绿色东方公司指定的公司即盈峰环境公司因招标方的原因放弃项目下一轮谈判,其仍应依据《项目咨询服务协议》履行合同义务,若存在依约,依约向澳晗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项目咨询服务协议》第6.1条约定:“绿色东方公司、澳晗公司双方应尽职履行本协议,不得违背本协议合作宗旨,做出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否则,守约方有权就由此遭受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盈峰环境公司自动放弃项目下一轮谈判,违背双方签订服务协议的目的与宗旨,绿色东方公司应当向澳晗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绿色东方公司主张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其违约,其无需向澳晗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澳晗公司、绿色东方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后,绿色东方公司指定的盈峰环境公司已经在招标过程中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由此可见,澳晗公司已提供了一定的咨询及服务,考虑到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享有优先与招标人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确认谈判的优势地位,结合双方的履约情况及过错程度,一审法院判令绿色东方公司向澳晗支付总服务费用500万元的20%即100万元作为赔偿,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绿色东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00.3元(绿色东方公司已预交),由绿色东方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梁  晴  敏
审判员 林  高  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陈楠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