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91民初2776号
原告:绿色东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上环苏杭街**秀平商业大厦**。
代表人:***,董事。
原告:***,男,汉族,1953年5月23日,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人民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09679922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绿色东方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清华信息港**301信用代码:91440300082484482M。
法定代表人:焦万江。
本院受理原告绿色东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先诉被告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绿色东方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绿色东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先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绿色东方环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绿色东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绿色东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先撤回对被告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绿色东方环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绿色东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已预交1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程晓嫚
人民陪审员张伟清
人民陪审员彭丽梅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詹惠婷(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