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常州市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常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