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3423号之二
原告:***横***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1TL1F32T,住所地常州市***横林镇**共庆工业园区路7号。
经营者:***,男,197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告:常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1373493181,住所地常州市劳动东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横***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常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横***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横***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对被告***、常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横***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0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107元,由原告***横***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王 炯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管 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