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横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3423号 申请人:***横***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1TL1F32T,住所地常州市***横林镇**共庆工业园区路7号。 经营者:***,男,197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 被申请人:***,男,198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申请人:常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1373493181,住所地常州市劳动东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横***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常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横***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横***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横***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管 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