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0402执1446号
***、常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常天劳人仲案字[2021]第91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过程中,常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支付61928.40元。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3167.60元,该款拨付申请执行人31860.60元,交纳执行费1307元。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常天劳人仲案字[2021]第91号仲裁裁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