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某某与常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92民初1120号之三
原告:***,男,196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告:常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劳动东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州市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常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2020年6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983元减半收取2999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99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夏 慧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