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121***与常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戚墅堰实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92民初1121号之三 原告:***,男,196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告:常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劳动东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州市戚墅堰实验中学,住,住所地常州经济开发区*****/div> 负责人:**,该校校长。 原告***与被告常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戚墅堰实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2020年6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983元减半收取2999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99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夏 慧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