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92民初1120号 申请人:***,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申请人:常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劳动东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常州市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东路81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常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