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执恢4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一鸣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苏家庄镇李羊盃村。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邯郸市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一鸣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2019)冀0528民初693号民事调解书。上述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26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2658.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未依法申报财产。本院于2020年12月6日作出(2020)冀0528执恢449号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冀0528执恢449号决定书,决定对***拘留十五日,因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际拘留。
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295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支取。另经对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公积金、证券、收益性保险等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清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导致解除强制措施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超
审判员 杨宏召
审判员 田 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莉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