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执1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一鸣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苏家庄镇李羊盃村。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现住山东省临清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北一鸣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9)冀0528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冀0528执1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田 飞
审判员 杨宏召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