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528执711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一鸣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苏家庄镇李羊盃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邯郸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一鸣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协议并表示同意终结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协议履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528执7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田飞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