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26执2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4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申请执行人:***,女,194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申请执行人:吴杰猛,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申请执行人:吴俣震,男,200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宁海金波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俞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汪毛领,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依据(2019)浙0226执24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宁海金波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汪毛领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8907.91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宁海金波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汪毛领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8907.91元的冻结及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梁业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