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26民初2702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50367434W)。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外环东路5号1-2层及学勉路1号12层(金融中心)。
负责人:*则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万全,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宁海金波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308941341D)。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溪旁徐村大门山。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9286013481)。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326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为与被告***、宁海金波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