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金波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26民初3363号
原告:***(系死者***母亲),女,195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原告:***(系死者*****),男,***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原告:***(系死者***儿子),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7819019276)。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长安西路413、415、417、419(郊区北义兴社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海金波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308941341D)。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溪旁徐村大门山。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沈万全,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现住浙江省宁海县。
原告***、***、***为与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宁海金波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沈万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