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284民初2475号
原告:栾超,男。
被告:***,男。
被告:吉林省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磐石市鑫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栾超与被告***、吉林省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磐石市鑫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栾超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栾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7,350.00元,减半收取3,675.00元,由栾超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