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顺通运输有限公司

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荣成市顺通运输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1092民初2646号
原告: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北路。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表人:于海涛、吕喆,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荣成市顺通运输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被告付款1万元的行为;2.被告返还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款项1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5日法院裁定受理对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重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管理人接管后发现华东重工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被告支付了运费1万元,当时华东重工公司已经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华东重工公司在破产受理前6个月内向被告偿还款项的行为,应予撤销。
荣成市顺通运输有限公司辩称,自2015年起华东重工公司就欠付大量运费,直到2018年4月份才支付了1万元,之后再未付款,其已经申报债权,不同意返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华东重工公司与被告间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2018年4月9日,华东重工公司支付被告1万元运费,但仍有一定数额的运费未结算。该日之后,被告未再运输华东重工公司的货物。
2018年9月25日,本院裁定受理对华东重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华东重工公司于同期形成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华东重工公司支付被告运费1万元的行为,符合前述规定,原告要求撤销该个别清偿行为并返还款项,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支付被告荣成市顺通运输有限公司1万元运费的行为;
二、被告荣成市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