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寻山建设有限公司

***、**寻山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082民初1138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市,系原告妻子。 被告:**寻山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38185507P,住所地**市寻山街道办事处城后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寻山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寻山建设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1360.6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为独生子女父亲,持有《独生子女父母优待证》。1987年3月2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并交纳社会保险。2020年11月20日,经原告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现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寻山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已超过仲裁时效,原告是2020年11月办理退休手续,并在当年年底的时候要求被告支付过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但原告申请仲裁时间为2022年12月,根据民法典第198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规定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现一年时间已过,在此期间也没有向被告主张过,没有发生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独生子女父母。2020年11月,***办理了退休手续,其退休时显示原工作单位为**寻山建设有限公司。2022年12月,原告向**市劳动人事争议***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寻山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1360.6元。2023年1月10日,***做出荣劳人仲案字【2023】第172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的仲裁请求。后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 庭审中,原告***主张其在2021年2月份向被告公司的领导主张过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领导表示政策是刚改的,具体单位如何处理还不清楚。在2022年2月份,原告又去被告处找领导要求上述补助金,领导说这个不要紧,不是你一个人,单位统一办,给别人办也不可能漏了你。到2022年7月份公司领导都换了,原告又到被告处去找领导,新领导表示对此不清楚,等着看一看。被告**寻山建设有限公司称,其仅认可原告***在2021年2月份向被告主张过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如原告所说被告答复要按政策支付,关于原告***所述的其他时间找被告主张的经过均不认可。被告在第二次庭审时称,原告***在2020年年底第一次向被告主张案涉养老补助时,被告就口头拒绝支付了,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另查明,威海市2019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1202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是否超过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办理退休,原、被告均认可,原告***于2021年2月向被告主张过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被告称其当时答复的是按政策办理,后被告未举证证明其是否以及何时明确拒绝支付原告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并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即使如原告所述其在2022年7月之后向被告新任领导主张该补助时,领导称过了时效不同意支付了,自此时开始计算至原告申请仲裁的时间,并未超过法定一年的仲裁时效。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本案中,被告**寻山建设有限公司认可***退休前在其单位工作,并且在该单位办理了退休,故**寻山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1360.6元(71202元*30%)。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二十七条,参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寻山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1360.6元。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寻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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