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82执324号
申请执行人:**寻山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38185507P。住所地**市寻山街道办事处城后村;电话:131××******。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山东坤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香港路与福宁路交叉口东北60米湾景公馆;电话:1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73752L。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寻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坤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082民初3732号。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