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寻山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寻山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市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3733号之一 原告:**寻山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38185507P),住所地**市寻山街道办事处城后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166870620M),住所地**市观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静,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寻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市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寻山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寻山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寻山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704元,减半收取计18352元,由**寻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 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