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3733号之一
原告:**寻山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38185507P),住所地**市寻山街道办事处城后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166870620M),住所地**市观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静,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寻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市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寻山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寻山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寻山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704元,减半收取计18352元,由**寻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 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