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寻山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寻山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坤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1082民初3732号 原告:**寻山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38185507P),住所地**市寻山街道办事处城后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坤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73752L),住所地威海市皇冠花园39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寻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市隆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寻山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山东坤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2159112.84元及利息(以2012883.1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87399.56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山东坤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的工程款190万元,其余的诉讼请求全部放弃。事实和理由:2007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山东坤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建位于成山天鹅湖的天鹅湖天外居住宅楼工程A1号至A4号,B1号至B4号的土建、水、电、暖工程。2011年7月19日原告与被告及**市隆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并在2012年3月3日,**市隆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永江出具了承诺付款书,但被告山东坤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均未付款。现工程已完工,2021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审定工程总造价为6074826.76元,原告认可被告供货2044921.66元,被告已付工程款2017022元,经过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159112.84元未付。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本案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市隆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并已获准许。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对原告**寻山建设有限公司主张的工程款190万元,被告山东坤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同意支付190万元了结,其中,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寻山建设有限公司10万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寻山建设有限公司余款180万元(付款方式可以采取以房抵债等方式,具体双方自行协商); 二、双方关于本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计109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坤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