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民初6391号
申请人:**寻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寻山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原所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海荣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奥园正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寻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荣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奥园正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大家保险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元,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威海荣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奥园正端置业有限公司相应数额的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