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源鸿鑫时代实业有限公司

德阳市乐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金源鸿鑫时代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603民初326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阳市乐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八角井镇大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9317218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金源鸿鑫时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KQ81P。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川0603财保14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金源鸿鑫时代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3745元。现申请人德阳市乐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阳市乐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表示被申请人四川金源鸿鑫时代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其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金源鸿鑫时代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374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温怡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