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源鸿鑫时代实业有限公司

德阳市乐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金源鸿鑫时代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03财保143号
申请人:德阳市乐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八角井镇大汉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931721852。
法定代表人:曾士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加勇,上海段和段(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时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26号4栋1单元6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KQ81P。
法定代表人:XXX。
申请人德阳市乐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时代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沙河高车支行(账号44×××54)的银行存款283745元,并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阳市乐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时代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沙河高车支行(账号44×××54)的银行存款28374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939元,由申请人德阳市乐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林小萍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温 怡
书 记 员 刘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