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力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温州力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汇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财保3号
申请人:温州力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路特陶小区金山1幢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75399605X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工业园区昆仑路72号A幢305室,组织机构代码:78772672-8。
法定代表人:***。
温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温州力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以温某字(2017)第23号函将财产保全申请书、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提交本院。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开立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处账号85×××84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69300.98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州力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能科技有限公司开立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处账号85×××84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69300.98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无
代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