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吴江商初字第1892号
原告吴江市苏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路口1999号B1-2幢6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汝春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区震泽镇八都贯桥村。
法定代表人薄建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吴江市梅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梅龙路。
法定代表人何卫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燕笙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长青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徐荣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市通达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金家坝社区金华路348号。
法定代表人朱云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英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頔塘路2408号。
法定代表人胡毓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臻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开平路500号国贸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丁金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瑞宝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开平路500号国贸大厦500号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小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盛世久诚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与高新路交叉口恒隆国际103室。
法定代表人顾明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上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区震泽镇朱家浜村。
法定代表人崔建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吴江市新金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厍浜村。
法定代表人吴震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吴江市荣宇丝绸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交通西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十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钟敏,江苏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强泰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周金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苏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吴江市梅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燕笙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通达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英宝投资有限公司、江苏臻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瑞宝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盛世久诚酒业有限公司、苏州上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吴江市新金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吴江市荣宇丝绸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强泰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苏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吴江市梅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燕笙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通达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英宝投资有限公司、江苏臻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瑞宝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盛世久诚酒业有限公司、苏州上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吴江市新金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吴江市荣宇丝绸织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苏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吴江市梅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燕笙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通达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英宝投资有限公司、江苏臻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瑞宝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盛世久诚酒业有限公司、苏州上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吴江市新金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吴江市荣宇丝绸织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苏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吴江市梅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燕笙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通达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英宝投资有限公司、江苏臻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瑞宝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盛世久诚酒业有限公司、苏州上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吴江市新金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吴江市荣宇丝绸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吴江市苏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吴江市梅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燕笙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通达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英宝投资有限公司、江苏臻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瑞宝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盛世久诚酒业有限公司、苏州上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吴江市新金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吴江市荣宇丝绸织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玲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