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5执12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得固建筑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6211468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拱民初字第0202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10的存款人民币95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方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刘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