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23执669号
申请执行人:中江凯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
法定代表人:陈礼诚。
委托代理人:杜力,四川铁剑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天府宏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艾仁。
中江凯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天府宏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德仲裁字第21号民事仲裁裁决文书,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天府宏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房屋占用费6335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费、仲裁费15386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天府宏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股票、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多次查控并对被执行人四川天府宏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的任何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德仲裁字第21号民事仲裁裁决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明荣
审判员 孙将权
审判员 杨文太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