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23执异4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9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海兵,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申请人:中江凯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
法定代表人:陈礼诚。
被申请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周青。
被申请人:泰达希尔(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孙晓为。
被执行人:四川凯冶达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
法定代表人:聂丁未。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凯冶达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凯冶达泰公司股东未实际出资为由,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中江凯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泰达希尔(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人民法院已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正在执行过程中”为由,请求撤回追加三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申请。
审判长 李 刚
审判员 陈小明
审判员 刘西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敏